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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政府、國家與烏托邦  

無政府、國家與烏托邦(Anarchy,State and Utopia)

  這本接著反脆弱之後,仍有點延續的味道.

  權利不可侵犯,作者Robert Nozick以此為本書的基礎論點,不過時至今日,權利已越來越受權力制約,當政府的功能,角色與力量被人們給予更多期待時,對個人權利的保護就越發困難,這是當前社會的困境與矛盾所在,因為總有人拿著國家這頂大帽子當令箭,希望人民能以犧牲部份個人權利換取整體利益,往昔John Locke主張生命權,自由權,財產權是人類不可剝奪的天賦人權,當社運人士或人文學者看到私人土地因政府都更或公共建設計畫被強制徵收,興起對財產權保護的爭論時,可能並不會以一致的保護態度對待那個炒作地皮,大聲高喊"林口發了"的暴發戶建商,反會從另一種侵犯財產權的論調上主張加重對於富人課稅或地產奢侈稅,因此個人財產權利究竟如何不能被侵犯,在常人眼中早已存在雙重至多重標準,何況其它,而Nozick的態度上是不可侵犯就是絕對不容侵犯,不容以其它藉口理由來謀求絲毫退讓,主張任何物資的分配,只要是透過成人間的自願貿易,同時財產根基於正當的基礎,那麼這種分配便是正義的,即使這種分配數量極大亦然,他套用了康德的理論,主張個人在哲學上應該被視為一種目標,而不是一種手段.Norick以此挑戰John Rawls在正義論(A Theory of Justice)中的論點,羅爾斯主張收入的分配若要正義便必須至少照顧到最貧窮的人,Norick權利至上的主張,因此也被公認為最極端的自由主義者.這本書談的就是政府的角色.Norick將國家角色定位在個人權利之保障. 雖然無政府主義主張個人有權管理自己其權利不容侵犯的概念與Norick基本主張一致,但Norick卻不認為無政府主義者強調政府存在就是對個人權利之侵犯,他主張最低限度國家,將國家功能定位在防止暴力,偷竊,詐欺,以及保障契約履行等基本功能上,他認為此種最低限度的國家,是為保障個人權利所必須,卻不會造成無政府主義者所擔心的侵犯個人權利之可能的最佳選擇.

 本書共分三部,論述的要點有三,第一部份是論證為什麼最低限度的國家比無政府主義更好,第二部份則是論證為什麼任何一種功能目標超過最低限度國家的制度,都是不可取,有害的,第三部份則是論證為什麼以任一種人類計畫或想法構建的烏托邦是不可行的,即使是以最低限度國家為藍圖,也一樣不可行,最低限度國家只能是在一種自然狀態下衍生而出. 這本書閱讀的困難在於它的寫作方式,用了大量的哲學式命題,不是開門見山的平述,Norick於每一探討都採取漸近式的自問,並將問題逐步擴張推衍,尋找符合邏輯式的答案,因此這本若作為尋常讀物未免過於枯澀,不適合常人消化,也不是一般人眼中有趣的書籍.

   近代自由主義的發展,以John Mill為界,分為古典自由主義與現代自由主義,Mill正好是二者之間過渡的橋梁. 古典與現代自由主義的差異主要在于對政府功能的看法不同,前者主張政府應扮演一個守夜人的角色,不宜過份消極性的功能,後者則認為政府不應局限于消極角色,應積極謀求社會正義實現,特別是在財富的分配方面,不宜放任市場機能之自然運作,而應謀所以調節之道,重要的自由主義思想家大致上分布于上述兩種主張之中,Norick是古典自由主義這一系代表人物之一,新古典自由主義運動不滿于政府扮演積極介入財富重分配的角色,主張回歸市場機能的運作.其主要的倡導人包括之Ludwig von Mises,Friedrich A. Hayek,Milton Friedman,以及Murray Rothbard,等人,他們強烈主張維護個人權利,特別是財產權與契約自由原則,認為財富重分配無異於強制對個人權利的侵犯,因而加以拒斥,而Norick更是這一面的極端主張者.

  John Locke的政治哲學主張人對其自身有絕對的唯一的統治權,即所謂人生而平等,自由,獨立,沒有人能高出別人一等,這可以被解釋為只有個人能統治自己,因此必然需面度國家合法性的問題,不管是王權還是民主國家,都意味著某種高個人的統治權力,這就是無政府與國家的論述基礎所在,不論王權或民主國家都意味著類似家長制的統治,,甚至連即受到古典自由主義支持的守夜人國家,最弱意義上的國家,也受到質疑,所謂最弱意義上的國家有兩個特點,其一是國家對暴力的壟斷,國家宣稱在統治範圍內只有它有使用和監督使用暴力的權利,而這一權利被認為是合法的,其次是對所有人的保護,國家承諾為居住在它統治範圍內的所有人提供保護.一般認為最弱國家這種國家只能為個人的消極自由提供保護,而不像當今世界的國家或多或少提供人民一些福利,但是無可否認即使最弱國家也擁有警察,法院與軍隊,這些機構代替個人懲罰那些侵犯他人權利的人,而這種對暴力的壟斷意味著個人的懲罰權利被剝奪了,對所有人的保護也是與原始假設相矛盾的,付得起錢和付不起的人提供相同的服務,但維持這一功能需要稅收,而稅收就意味著再分配.就意味著對個人財產權的侵犯,個人要付錢為他人提供的服務,這確實是不道德的. 這也揭示了個人自由與國家統治間困惑的矛盾,面對這些矛盾,有些人主張它們是不可解決的,要不是否定國家的合法性,要不就否定原始假設,無政府主義選擇了前者,社會主義者選擇後者,提出以平等代替自由之優先的理論,而自由主義者只能選擇調和它們.John Locke將原始假設稱為自然狀態,Norick則直接了當用了無政府狀態,許多人認為處於這種狀態中的人實際上不可能存在自由,因為它不能阻止某些人對他人非法地使用暴力,搶占財產或剝奪權利,換句話說,人們相信如果沒有一個管理機構收納,代管個人的某些權利的話,自然狀態就不可能是一個好的狀態,反而會充斥著暴力壓迫與對自由的嚴重損害.以上論述表明,某種意義上國家可以被理解為是人類歷史上的一個巨大進步,而對於堅持原始假設的自由主義理論家來說,就必須提供一個理論,來為自然狀態與國家狀態的轉變提供合理的解釋,在強調了原始假設之後,是否有一種是人們主動地或者是自然地出讓了某些權利,使得一種高於個人的權力機構合理的出現. Locke清楚認識到這一任務,於是發展出一套同意理論,他指出人們是主動同意將一部分權力出讓給國家的,對國家統治的服從以個人的同意為前提,這就是說國家的合法性建立在社會契約上.社會契約論是解釋國家起源最有力的理論之一.Norick沒有遵循社會契約論的模式,而以市場觀點來解釋國家的形成,他設想由個人自己來保護自己的權利,既有諸多不便,則必有提供保護權利的機構出現,這些保護機構彼此在市場中競爭的結果,最後可能剩下少數保護能力較佳的強勢機構,如此一來,國家之雛形終於形成.

   自由市場的主張者習慣將自發維持其秩序的力量稱為看不見的手,而Norick借用這個概念來導引出他的最低限度國家理念,他指出即使自然狀態下沒有人想去建立國家,國家也會在看不見的手的促使下自發出現,且自動具有上面所說的國家的兩個特徵,Norick希望通過這種方式將國家的合法性建立在非強制,但也非自願的決定論必然性過程之上.Norick首先承認Locke所指出自然狀態下人們恐怕不會很好的處理爭議,因為利己主義等原因,人們會偏袒自己,人們也會發現,從一個較強的對手要回權利也是困難的,這些情況自然而然地促使人們組成一個互相保護團體,以保護成員的權利,以及避免被較強的對手侵犯.這樣一個新的狀態將會減少大量個人間無謂的爭議,然而人們可能並不願意為他人的問題而付出勞動,即不願意實際成為團體的成員,那麽在勞動分工之下,就會產生一些專門的團體,提供一些類似於傭兵的服務,然而傭兵和國家的不同之處在於,前者並不要求對暴力的壟斷,而一個團體要求個人放棄他們的懲罰權利可能會引起不公正的懲罰,引起無窮的爭議. 因此若對個人權利的剝奪,必須伴隨著補償,這一補償就是國家的第二個特徵所在,對所有人的保護服務,而對於這一特徵引起的再分配質疑,Norick指出強迫一些人給他人提供的服務付錢,並不是因為不付錢就不能享受國家的保護,而是因為他們必須為那些被迫放棄懲罰權的人作出補償,這一強迫看起來是再分配的,但背後卻具有必須實行的原因.Norick此一國家形成之說明,將國家角色定位在個人權利之保障,雖然他同意對無政府主義者主張個人有權管理自己,卻不認可無政府主義者所強調任何政府的存在,都是對個人權利之侵犯.


 這本書的第二部份Nozick先提出自己的資格理論,強調如果一個人根據獲取和轉讓的正義原則或根據不正義的矯正原則對其持有是有資格的,那麽他的持有就是正義的,如果每一個人的持有都是正義的,那麽持有的總體就是正義的,持有正義由三個論題組成,首先是持有的原初獲取,其次持有的轉讓,最後則是對持有的不正義的矯正,Nozick的資格理論是一種歷史的,非模式的原則,他所反對的是最終狀態的原則或模式化原則. 接下來Nozick開始分析和攻擊Rawls的分配正義論,他首先質問需要分配的是社會合作產生的利益總額,還是因為社會合作導致的利益增加值呢,Rawls在這個關鍵上沒有區分.而直接認為是利益總額,並且為什麽社會合作就會產生分配正義的問題?Norick表示只要能確定邊際貢獻,且有自願交換,資格理論就夠了,沒有再分配的必要. Nozick質疑在原初狀態下個人如何可能會選擇一種只關注群體而非關註個人的原則,並且差別原則雖然能贏得稟賦更差者的自願合作,卻沒有理由贏得稟賦更優者的自願合作,Rawls在稟賦更差者和稟賦更優者之間采取了偏袒前者的立場,Nozick說Rawls的無知之幕本來與歷史原則相排斥,把社會合作的利益當成憑空而來的,Rawls的原初狀態的構造程序導致只會產生結果的正義原則,原初狀態不包括絲毫的資格原則,如果任何一種這樣的基本歷史觀點是正確的,那麽羅爾斯的理論就不是正確的.Rawls之所以拒絕自然的自由體系是因為它允許分配受道德上任意的因素即天資或自然稟賦的影響,但在把自然稟賦完全歸屬於外部因素的時候,其實是清除了人的自主選擇和自主行為等因素,但這種貶低人的自主和自我責任的做法與Rawls倡導的人的尊嚴卻背道而馳. 總之Rawls的分配正義方案把天資的總體看做一種集體資產,這恰恰似乎沒有認真對待人們之間的區別,只有把人與其才能,天資,能力和特性區分開來才能堅持Rawls的方案.而仍然認為沒有損害人與人的區別.

 本書的第三部份Norick提出一個烏托邦的架構,以他的最低限度國家為基本藍圖,描繪一個可以容許每一個人根據他自己所認定良善的生活觀,去追求他自己的烏托邦之烏托邦架構,就此而言Norick所謂的烏托邦架構是一種後設烏托邦.他表明要所有的人在某一種烏托邦社會中快樂地實現生命,是不太可能的事.因為每個人的生活觀與價值觀不同,因而所謂烏托邦實際上應是一種追求各種烏托邦的架構,即任由個人自由自願在一個理想的社群中,去實現他們自己所認同的生活觀.並不容許任何人將個人的烏托邦觀點強加他人之上.Norick認為在最低限度國家中,是以不容侵犯的個人被看待,任何個人不會被他人以某種方式做為手段或工具,而是被視為擁有權利與尊嚴的個人,個人就是目的.最低限度國家容許我們個別的與我們自己選擇的人事物,在彼此皆有同樣尊嚴下自願的協調合作,去選擇生活,實現價值目標,他認為最低限度國家才是一個真正理想的烏托邦架構,是一個尊重多元價值的自由國家.

  不再重複論述這書的要點,只能說就自由主義而言,此書的論點也是相對最偏鋒的,絕對的個人權利,實質上不容易為大眾接受,特別是一個喜愛選舉,政治運動,社會運動不歇的地方,個人權利究竟還受多少人重視,甚至連自己都重視自己天賦權利的人所在多有,剛好看了國家地理頻道的海龍蛙兵選兵,一個軍官對著應募者說不要看到這種部隊就退卻,沒有不可能的事,我卻想,如果沒了權力,還能這樣大聲說出沒有不可能的事?只能說世界上有很多不可能的事,不是長泳幾小時,跑步幾公里,或在礁石上匍匐前進,那些可能透過不斷的重複練習即可達成,但像腦中的幾種思維,價值,權利,可能有人用盡一生怎麼樣也不可能改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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