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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見的自由(Freedom for the thought that we hate: a biography of the first amendment,Anthony Lewis)

    "我說言論自由很重要,台獨要獨立建國,也要有言論自由,難道不對嗎?".以上摘自施正鋒老師最近的發言.這是我看過解嚴後本地多少號稱或自稱民主人士的發言中,對言論與新聞自由主張上唯一值得尊敬的話.這是因為施老師話裡所支持讓其自由發聲的竟是 the thought that he hates.相較那些骨子裡獨裁思維卻包裝著民主外衣說著似是而非話的專制者,不是一個層級.

    1918年美國蒙大拿州通過該州的"反煽動叛亂法",隔年該州有79人據此被定罪,"凡在戰時針對美國政府,憲法,國旗,軍服的口述,印刷,書寫或出版任何不忠,褻瀆,暴烈,粗鄙,輕侮或不當言論者".有位地產商因為不買自由公債,又不配帶國旗,而被定罪.後來威爾遜總統以蒙大拿州為模板新訂聯邦的反翻動叛亂法,這法原有舊法在1798年訂定,當時是因為害怕法國革命的恐怖暴民政治傳到美國,但隨著約翰.亞當斯總統下台,傑弗遜將此法推入了墳墓,他明白言論自由的重要.但100多年後威爾遜政府再據此以國安為由將許多人打入獄,理由可能只是因為神父牧師在講經時宣稱"基督徒不能參戰"而已,判刑15年.1919年法務部長帕爾默據此展開大逮捕,超過4000人遭到入獄,世稱"帕爾默大搜捕"(Palmer Raids).2006年蒙大拿州長Brian Schweitzer宣布赦免了1919年該州下獄的79人的罪,他聲明"我很抱歉,請人民原諒我,天佑美國,因為我們現在有批評政府的權利'.人們憎惡不愛國者.但只要無實際反叛行為,任何以言論入罪不過誅心,誅心的目的是為了創造寒蟬效應,殺一儆百,以法律處理異見對手."反煽動叛亂"只是誅心名目的一種,其他包括誹謗,有違善良風俗,有害國民身心健康,皆是這類誅心由頭的代表,這些理由也無一不是多數人憎惡的,誅心處罰這些目的無非就是要人"閉口不言".

  "thought that we hate"翻成異見雖然不差但與"我們憎惡的思維"意思總是有那麼一些不同.因為黨同伐異,"憎惡"有強烈的痛恨與對立之意,往往欲致那些主張我們憎惡思維的人於死地才是當前世界顛撲不破的真相.但此書竟然要討論我們應給於他們表達我們所憎惡的意見造由,這在常人看來豈不怪哉!.我們幾年前看過Anthony Lewis的"批評官員的尺度",那本書是以一個案例來說明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馬丁路德金恩的支持者在紐約時報上刊登了一則廣告宣稱美國南方的政府機構放任種族歧視與隔離的行為妨礙了民權運動的進展.因此被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市的警察局長蘇利文以誹謗罪告上法庭.一審時,法庭判蘇利文勝訴,紐約時報必須賠付蘇利文50萬美金,而隨後有幾名南方的地方官員依樣畫葫蘆,也對紐約時報提出相同的告訴,二審敗訴後進入最高法院的三審,1964年3月9日九位大法官在以9票對0票一致通過裁決,宣布媒體在"對錯誤陳述信以為真"的前提下發布不實之詞應豁免於誹謗訴訟,而判紐約時報勝訴,免於賠償.大法官們如此判決的關鍵因子就是"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這本同樣是Anthony Lewis的所寫的"異見的自由"就是把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當成主角,寫它自1791年出台後,這些年來的經歷,即這200多年來對它內容的解釋或被理解的範圍有怎樣的成長與演變,人們對它的認知解釋是如何隨著一個又一個案例的來改變的狀態,所以說"a biography of the first amendment".這本書是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的傳記是這麼來的,

  "國會不得制訂關於下列事項之法律:設立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剝奪人民言論自由或出版及新聞自由; 奪人民和平集會及向政府請願救濟之權利".這便是美國險法第一修正案的內容.就是美國憲法中關於言論自由,出版與新聞自由的保障.這條款既短又只是概念性的敘述,在實際執行必然不能滿足長遠時間的需求,畢竟世界隨勢而變,隨時在變,因此自然不可能滿足不同時代的條件與需求.但也正因為他只是個原則,所以能任後人延續此精神來自我解釋,使用這樣的概念自然擁有彈性,但這彈性仍是本諸原則精神.依此,這本"第一修正案傳記"的書籍,正是以1791年它被產生後在美國社會的經歷過程為主體,寫出一個又一個發生在美國社會中因為人際互動,政治角力,或是國際關係間的行為與言論中所產生與"第一修正案"有所扞格,或是疑似應受"第一修正案"條款保護卻沒有被保護的各種事件.當然,這麼簡略只有原則的條款,光是如何界定何者該被保護?或哪一個事件是真的不在保護不被侵犯之列就是個難題.因此我們在此也不再重複那些多如繁星的案例,純粹從它實際面的運作來看這條修正案的執行面的核心.

   首先,我們能看到這些爭議性的案例或判例通常都是由於涉及侵權而來,自民間的私人利益糾葛到政治權力,政權保衛的侵犯.所以它很少真正的上升到國家安全的基本沒有.最大不過就是二戰時日本向美國宣戰後,美國設立特定的區塊"再安置營"將所有的日裔美人監禁起來,其中有8萬人是美國公民.這是美國史上在戰爭或艱困時期對憲法權利最嚴重的一次侵害.羅斯福總統授權軍隊指揮官阻止所有日裔美人停留在西岸,因此有12萬人被迫遷移出居住地拘禁在沙漠地區.最高法院拒絕宣告迫遷違法.應該是這本書裡唯一一場"法律"屈從於政治宣告的事件.而在書裡的其他案例,不論是基於宗教信仰,政治理念,或是私人利益,一旦涉入可能與第一修正案有扞格,我們可以看到美國的最高法院都是朝向開放,自由的這一路上行進.即便上述的迫簽案,也有松豐三郎訴合眾國案(松豐三郎在加州逗留,背叛違反軍令)中雖然最高法院維持原判,但有三位大法官持不同意見.即想要因為身分誅心,即便在戰時可能因為戰爭兇殘引發人們的恐懼兒童裔侵犯人權,但在美國仍然有基於憲法精神"因為他們害怕如果據於此例炫告行為是合理的,那麼是否表示最高法院便是永遠地承認,不論是刑事訴訟中的種族歧視原則,或是迫遷美國公民,均具有正當性?這三位大法官更怕的是"如此,這種原則如同上膛武器,讓何當權者凡能為緊急需求找到貌似有理的主張,登能隨時動用",而這種可能對於人權侵犯的謹慎態度,正是三位大法官的思考核心.而從這裡,我們能看到一個重點,就是任何一款基於聯邦法或州法的判決最終仍要在憲法所標示的精神下來解釋,而不能任由行政或低階的司法機構技術性的判決或價值觀來操控.法律的精神,與立國的原則即根本是一脈相承的,而這些在隨後的歷史長河裡必然會遭遇不一致或因時空變化而有不協調之處,這便是這本傳記節由一個個時代案例來看各時期可能出現的"詭異","異化"思維與人物可能的影響,從這書裡我們看出美國關於言論,出版,新聞自由的保護是寫進憲法中的,且若有爭議,它只依靠"法律"來決定這種爭議的各層面,維護地方的初級由州法與聯邦法令,若涉及原則的事件則有最高法院大法官,這裡頭並沒有所謂的"主管機構","行政機構"來為公眾定義何者該說,何者能報,何者能出版,這種不假專家之名施行指導監控言論,報導,出版範疇的事情或以戰爭,反恐等因素來限制以上三權利的特點,正是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在經過多年之後所形成的帶重認知,簡單說,它不一種統一的指導意見來干涉關於言論,出版,與新聞上的自由,特別是新聞,它是一種相對的權力,不受行政機構制約管束的第四權,獨裁國家以事先禁止或事後懲罰的方式來控制新聞與出版自由,經過歷史的演進也在美國的社會被拋棄了.

   "強制統一意見只會導致墳場般的一片沉寂,這或許是老調重彈,但在此仍必須 提出: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的立意正是藉由防範如此開端來避免如此後果……我們能擁有知性的個人主義與豐富的文化多樣性,要歸功於傑出的心靈,唯一的代價即是偶發的離經叛道與異常態度,如同本案當事人,當他們對旁人與國家並無任何危害,這種代價也不算太大,不過,表達異議的自由不應僅限於無足輕重之事,否則 這將只是自由的一抹影子,對該自由的實質考驗是對觸及既存秩序核心的事物我們能否有表示異議的權利,若說在我國憲政的穹蒼中有哪顆是恆定不動之星,那就是官員不論其職位高異見的自由,絕不能為政治,國族主義,宗教或其他事務規定什麼是正統意見,也不能強迫公民以言語或行動對這些議題表白個人信念",這是大法官傑克森在1943年最高法院在西維吉尼亞教育委員會訴巴尼特案判決強迫向國旗行禮違反增修條文第一條後所寫的多數意見書.這裡的統一性包括品味審查,意識形態,甚至個案本身就是愛國審查的否決,雖然將猥褻排除在增修條文第一條保護之外,但是對何謂猥褻定出非常狹窄的範圍.布倫南大法官表示"即使對社會的益處再微不足道,諸如異端思想,具爭議性的思想,甚至是對主流觀點心懷恨意的思想",任何表意都受增修條文第一條保護,,甚至連仇恨性的族群語言也都不能以謗罪來起訴.而這是1943年.時至今日,在1963年的蘇利文案後,美國已經開放至基本沒有甚麼能成為禁絕言說,禁報出版,甚至禁絕播報的.你要控告誹謗成立,仍可有個案的討論,但基本的精神透過第一修正案仍能給予這方面達成雙邊的平衡,其實仍是走向寬容與自由的.史都華大法官在他為五角大廈密件案撰寫的意見書中表示,'事關國家安全時,新聞 媒體的角色格外重要.他說,在那個領域,立法與司法部門鮮少能發揮它們通常對行政權該有的制衡力量,國會與法院傾向尊重總統.所以,對行政政策與權力的唯一有效約束可能有賴於明智的全體公民,以基於充分資訊且有批判性的輿論為之.職是之故,以本案而論,一個警覺清醒且自由的新聞業,或許是達成增修條文第一條目的之最重要工具.因為缺乏具有充分資訊且自由的媒體,就不會有明智的人民."便是最好的說明.

    在國旗遭遭焚燒被起訴所引起的爭議案中,布倫南法官在法院意見書中寫道"若說增修條文第一條有任何根本原則,那就是政府不能僅因社會大眾認為某一思想本身具有冒犯性或令人不快,即禁止表達此一思想",這是言論自由,出版自由,新聞自由的最根本.而這種自由有何重要呢?美國憲法應許的言論自由與出版及新聞自由不只是外在的權利,也跟人的內在有關,不只是"表意的自由",也是"思想的自由".霍姆斯大法官曾深受察菲教授的文字影響,而察菲把這種自由分成兩大類來談.他寫道:"增修條文第一條保護言論自由的兩種利益,其一是個人利益:許多人感到有需要對他們認為至關重要的事物發表意見,人生才值得活.其二是追求真理的社會利益,在歷史的長河中,個人都在不斷抵抗壓迫,力求表達自我,不論是出於科學,文學或政治目的,這些人自覺有發聲的需要".根據麥迪遜的說法在這些自由中,新聞自由是最重要的,因為擁有至上主權的是人民而非政府,且第四權的重要功用在於存在"監督政府"的功能.亦即媒體與評論者糾舉與報導官方濫權的功能.有鑑於政府行政部門掌握如帝王般的大權已經膨脹至前所未有,這種監督功能也變得至關重要.

   而從此處我們看到幾各重點.一是既然稱為第四權,就沒有政府利用行政手段來監督控制媒體言論的手段與系統.其次既然存在對於行政或執政的監督功能,那麼以官方的資金設立的媒體可能陷入自我監督的矛盾情境,因此國家設立的媒體應該避免從事新聞領域範圍的作業,而當專注在教育與文化傳承功能才是正途.否則即有淪為政客打手的嫌疑,即使它本來就只是宣傳功能或政令宣導也該盡力避免.,其三是對於新聞報導涉及的利益衝突或是違法之處,當以法律系統來解決,不當以任何行政方式來做內容審核就此判定它的政治正確性,進而做更政治性的處置,起碼從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傳記中,我們看到的就是一則又一則的判例,與大法官宣告.而美國更值得學習的地方在於任何一次大法官的判例,不論同意與否定的票數如何,大法官都會有專人來寫多數者的意見報告,同時也指派專人寫少數票的意見報告,這是一種多元呈現,思想交鋒,提供思維與辯證起點的一種好方式,而它們並不使用秘密投票來決定一個重大判決,特別是涉及媒體內容爭議的,每個大法官都得標明投票意象與決策思路,而這才是先進國家的作法..

   Fox體育系統年底要消失了,基於"意見市場"機制.中天新聞要消失了,基於"行政機制".雖然他們都要消失,但就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觀點,一個是合宜的,另一個則否.不過這也不意外,五年前就在這部落格裡寫下未來本地將越來越有獨裁的可能.而這只是實踐了我的預期而已.預言這些也沒甚麼用,也不奇特,都是從閱讀這些外來書籍後觀察本地後的判斷.從異見來看自由的功能來說,這是一本值得多看一次的書籍.雖然對於官方的濫權它沒有實際解決問題的助益,只能提供狗吠火車的功能,因為對於本地的大眾來說他們喜歡的只有紅色的獨裁,藍色的獨裁,綠色的獨裁的一種獨裁選擇而已,而真正講究並堅持自由的人可能在人群只佔非常小的部分,可能連5%都不到吧.即使我們認為'行政機制"裁決是惡的,只好以一個言論一言堂的媒體被一個言論一言堂的政黨給封閉來自嘲.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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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peculatort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