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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公民:動物權利的政治哲學(Zoopolis: A Political Theory of Animal Rights,Will Kymlicka & Sue Donaldson)

    為防堵新冠疫情擴大,就在前幾天香港政府打算要銷毀2000多隻倉鼠.一位女記者在記者會上質問港府官員:為什麼不給倉鼠打疫苗?難道人命高貴勝於動物?

    比起人道毀滅倉鼠的新聞,女記者提問反成了一則更大的新聞,網路上關於此則新聞報導下方有開放留言的,幾乎一面倒痛罵女記者智障,假掰,輕重不分.對於多數人來說人當然高於動物,他們普遍認為為了救人類犧牲動物是可以的,甚至視以動物生命實驗試藥來救人為必然途徑,這位女記者挑戰了一般人認知的價值邊界,被罵不意外.不過,很多人不知道的是在這個世界上確實有一些人在試圖探討"動物權利"的問題,甚至開始質疑人高於動物的必然性,也就是那位記者的質問,所謂的動物權.而在這批人中主張相對極端的莫過於將"動物權"視作一種"類人權",這種觀念幾乎將動物當作人來看待,本書書名的Zoopolis(動物公民)透露的正是近似這樣的意思表示,動物與"公民"竟畫上同位階,如此應該很清楚本書所想表述的重心.

    個人對於"動物權"這種主題的態度基本是質疑的,許多探索動物權領域的論述本就太超過現代人的普遍認知,何況以"類公民"的高度出發,因為既然"它"是公民,就連家裡"飼養寵物"的行為也可能被視為是一種"侵犯虐待","父權主義",而不是絕大多數飼主以為的愛心行為.所以,我當初買這本書並不是從認同的立場出發,只是單純對高舉動物權的進步主義者主張的好奇,想看他們的論點與論述方式,作者之一的Will Kymlicka寫了不少被視為是自由主義立場的政治哲學書籍,比如主題在少數民族,動物權利上展開,但依論述看我認為比較接近進步主義者的觀點,與我所知的自由主義略有不同.這本書的動物權觀點絕對可以說是其中相對較極端的,因此不打算在此評論作者觀點與論點,我閱讀本書的態度就是:知道了,理解提出動物權的這些人都在想甚麼就行了.畢竟很多觀念太超前,論述也過於一廂情願,許多部分立論站不住腳,並不需去駁它.儘管如此,閱讀主張動物權利的書籍還是很有必要的,以論述點看,本書值得一看.

    人權指的個人或群體因為作為人類,而應享有的基本權利.雖然說現在普遍有"天賦人權"的觀念,但實際上人權的觀念出現在人類社會裡並不是突然的從天而降的,它是有一番歷史進程推演發展而來的,主要是依靠人類文明發展而產生的意識與覺醒,逐步由個體擴張至集體,形成共識.那麼動物權呢?從19世紀開始的防止虐待運輸的馬匹開始,人類社會才真的開始有了些微的保護動物乃至動物權(animal rights)觀念的興起,但是這種觀念頂多是架構在個人道德觀點上形成的道德權利,本身既沒有強制性,也不能彰顯動物主體性的意思,是一種消極動物權的觀念.隨著時代的演進,社會的進步,開始有人從販售,屠宰,飼養等情節出發試圖討論動物是否有"政治權利",因為政治權利是法律位階,與原點為道德位階有賴個體人的自我覺醒具備更大的強制性與彰顯動物的主體性的意思,是一種積極動物權的觀念,這兩者的差別不可謂不大.不過呢,若地球並無人類,別說人權,可能連動物權也談不上(不過從積極動物權主張者的想法裡,若地球無人,動物權仍能然存在,因為他們承認動物的主體性,與能動性),地球上會產生動物權的一個關鍵,正是人與動物同存地球,且兩者間會有關係與互動,若兩者是彼此獨立互不往來的個體,人類也就不需要興起動物權之議了,因為"關係"的角度便是現代動物權利探索的起點.這是本書第一部分至關重要的核心.因為在此概念下引出了人權與動物權的連結必要性,並從人權的基於能力與關係的分類衍生出旗下不同的人類權利觀念,並將這種觀念帶進了人與動物之間,因而生出了動物權利.

    人權觀念是一種廣泛的普世價值,具不容侵犯性,但是社會中的許多權利分配是基於能力與關係而有差別的.比如公民擁有觀光客沒有的權利:如投票.成人有兒童沒有的權利:如駕車.具備理性的人有失智或精神喪失者所沒有的權利:如決定如何投資.這些權利都與人權的不可侵犯性無涉,而是因為相應的能力與關係不得不做的區分.因此一方面有無差異的普遍人權,卻又因為社會運作而必須因為關係能力而給予差別待遇.因而主張動物權者,也看到了動物應該具有某種的普遍權利,這便是動物權,它們認為這種保護性的權利與人權類似,只要具備"意識/情識存在的個體"便當擁有這權利,因為它們對自己的生命與世界有獨特的主觀經驗,它們具有主體性,因此需要以權利不容侵犯為形式的特殊保護,這便是動物權.動物具有情識與動物只是活著是截然不同的,有情識就意味存在著可以感受到愉悅與痛苦,存在種有個主觀經驗的"我".動物權就是只要存在面對這種脆弱主體,它們就需要普遍性不容侵犯原則的保護.

    但是與人類社會談人權一樣,我們前頭舉出的觀光客與公民的不同,智能障礙者與常人的不同,因而產生在普遍權利下的某些差異權利,如普世權利與公民權的不同.於是作者嫁接了"公民資格"理論運用到動物上更進一步的探討動物權利.作者指出人類的公民權至少有三種不同的功能:國籍權:身為某國人民的權利,人民主權:主權人民的一員,民主政治動能性:民主程序中的積極參與者.但如果動物也算是類公民,它們有這三種功能嗎?畢竟乍看之下動物無法進公共理性與審議理性的程序.不過這在作者這邊不是問題,因為如觀光客,與智能障礙者一樣沒有地位與能力從事這些行為,但是他們仍然擁有其他相應的權利,或是他人的協助下執行某些權利.因此與人權與公民權的差異相同,在動物的普世權利之下必然會因為某些狀態的差異而產生相應不同的差異權利,一如人類社會的人權與公民權的差異.而這些動物權利的差異是源自與人類的關係的遠近而生.有的動物是由人類馴養,有的動物生在荒野,有的動物則是出現在城郊或城中的城際野生動物,因此權利便因這些關係而有了不同.至於某些人宣稱動物沒有如人類公民那般擁有能動性的質疑,在作者看來這是一種假象,所謂的能動性是個體的一種主觀的情識,感受,與意識,與情緒回饋,作者們認為過往以為動物沒有能動性其實是從人類的角度出發,人為主體感受不到或不認為動物有這方面的主動性,可是若轉以是動物為主體的角度來看,他們指出動物當然對於人類社會的開發現狀與行為具備主觀情緒,情感上反映的能動性,即有屬於動物自身的理性與情感性思考,只是站在人類的角度沒有發現或乾脆無視這種狀態與能動性,因而忽略了動物權利的某些積極面,在本書將動物具備"類公民"的定位角色認知被引入了動物權的討論上,形成了動物公民的討論,這便是由公民資格理論出發形成的新動物權利觀:動物公民.

    從以上的綜論,我們得知本書論述最重要的兩個構成原點,一是關係,一是能動性.由關係而生在動物與人類間討論出了"動物公民"的可能.因為動物具備主體"能動性"而產生了"類"人的動物的感官,想法,情感等等主體性,也就有了類"人格"或本格的地位.以上的兩個關鍵若沒有透過逐步的論理敘述,推導,就直接得出動物也是社會公民的一部分必然不能被人接受.當然,儘管有這些論述,多數人恐怕仍不能接受動物公民的概念,當然不排除可能也有些人因為愛護動物,有飼養寵物看到這個概念就會毫無懸念的直接投向贊同動物公民.但是,且慢.因為寵物觀點,基於情感道德主義的愛護動物行為,在這種"類公民"動物權利運動的主張者眼中其實是負向的,批判的,甚至認為他們這些人才是虐待利用動物獲益的主要元兇.本書後面佔三分之二的內容就是針對三類動物所引發的動物倫理觀進行敘述,對傳統觀點與行為的批判,對過往動物權利觀點的部分錯誤認知提出質疑,修正,必提出在新的"動物公民"角度下該有怎樣的動物權利觀點,用作者的說法,他們的主張是要引入"正義"這個觀點進入動物權利的討論上,重塑動物與人類的關係與互動方式,創造出人類與動物互利共生相處的狀態,而動物依據與人類居住關係的近與遠,借用三種人類社會成員的身份的概念加以延伸,分別是馴養動物,城際野生動物,與野生動物,思考它們各自應該獲得什麼樣的成員權利構成了本書後半的主要內容.馴養動物可以比照一般的國民,享有公民的權利與福利.野生動物可以比照自成獨立生活的原住民族.獲得生命,資源與棲息地的保障.至於混居在人類社會裡的城際野生動物則可以比照非國民身分裡的外籍遊客,或無公民權的外籍住民,它們與當地人和平共存,除了尊重與保護之外,並沒有太多相互的義務.

      過去圍繞動物權利問題的討論都在以下三個基本的框架內進行:"福利論","生態論","權利論".但這三者都沒能為動物剝削的慣性帶來根本性變革.作者們以為想要實現這種變革,必須建立一個新的框架,在這個框架中,對待動物的方式與正義原則和人權原則,社群主義更直接的聯繫在一起,這就是本書的目標,基於三種論述局限性,某些動物保護的運動者提出了一種"動物權利"框架:根據強式動物權利論,動物應當被視為像人類一樣擁有某種不可侵犯之權利,在這個前提下那些有害動物的活動即使可以促進人類利益或生態系統的活力,人類也不應當去做.用白話說就是動物的存在不是為了滿足人類利益,動物不是人類的僕從或奴隸,它擁有自己的道德重要性,它自己的主觀存在,具備主體性,這個角色必須得到尊重.動物像人類一樣,都是獨立的生命,有權不受虐待,拘禁,免遭醫學實驗的傷害,不應被強制與親屬分離,也不應因為消耗稀有物種或改變了周圍的生態環境平衡而被消滅.在這個強式動物權利論述的範圍中,人類與動物在基本的自由與生命權是平等的,二者間不是主人與奴隸,管理與被管理,監護者與被監護者,或者創造者與接受者的關係.這種基於權利的思路,是對作為人權學說之基礎的道德平等概念的一種自然拓展,自然他是一種"類"人的觀點,一種基於正義,公平原則出發的社群主義觀念.這個社群中人與動物為了各自的生活與生命互惠互助,這便是"公民資格"理論的終極目標.

      因為與人類關係的遠近,有了這三類動物的分類,因此在處理對待上,作者們也採取了分別的方式.對於城中的馴化動物,即那些被當作實用的家禽家畜,或是家庭中寵物,運輸用的動物都以"公民"資格視之.因為承認過往的馴化是錯誤,本書認為不管是採去廢止主義還是補償主義,馴化的動物已不可逆,不可能再回到野外生活,某些取悅人類的動物心理也不可逆.因此傳統的動物保護觀不能滿足,而將其視為是人與動物共同構成的社群中的一個成員,承認動物的能動性,情識,主體性,給予它們居住權,納入主權人民(決定公益時應納入其權益),與能 動性 (牠們應能形塑合作規則)才是真正的動物權利的做法.至於生活在野外的動物,被認為是像生活在其他國家的外國人,或是本國內受領地範圍保護的少數民族,人類社會必須承認它們擁有的領土與自治,即承認它們的主權,這是一種"類"政治權利的觀念,在實際的作法上公民資格理論的角度主張人類社會應該致力為這些生活在野外的動物找到它們政治權利行使的"代理人""受託人",,來保障或防範野生動物不被"征服","殖民",甚至"屠殺"等行為侵害,因為野外動物是一個動物主權的社會,應該與人類主權的社會擁有近似的結構與權利架構.至於那些城際以生動物,它的角色是類似於外國遊客,外國移工,我們必ㄒ承認它們是我們城市空間的共同居住者,但它們並沒有參與我們社會合作的體系裡,對待它們,我們必須尊重它的基本權利,用我們人類發展建構的環境的方式,合理的容納它們的利益,在不削弱基本自由與自製的情況下,採取積極的協助方式,但對人類而言,限制他們的數量,與管理它們的移動與接近有其必要性與正當性,一如人類社會對於外國遊客的某些限制,這也是完全的從公民資格凜論的角度出發的.

     這本書談的關於"動物權利"所有的新觀點,都是基於"公民資格"這個立場出發,視動物"類'公民,因此擁有許多主張動物該有情識,意識,乃至主體性,主觀性等一般人根本不可能同意,甚至許多保守人士應視為荒謬的主張,這種基於公民資格出發的動物權利,講究人類與動物間的關係需要公平,互惠,互利,因此那些基於效益出發的傳統動物觀固然不被他們同意,甚至連常人飼養寵物將其當親人般對待的"保護動物"心態與行為在"動物公民"主張者看來不過是另一種的剝削虐待,自然也不容易得到這些在保護動物基數中較大一群人的支持.現階段"動物公民"觀點根本不太可能成為主流,香港記者提問的遭遇便是一個明證.我也只是想理解這種主張的實際內容與其觀點產生的來龍去脈而已,畢竟太多部分在當前實際上並不可行暫時只能是個理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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