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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革中的公民權競爭與集體暴力(Contest for  Citizenship and Collective Violence during  China's Cultural Revolution,楊麗君)

        光看書名也猜得到,這本書在對岸即使不是禁書,未作任何更動必然也出版不了.但受限至於它的學術文本型態與出版地香港,應該也沒太多人看過.

        暴力可以說是文革的特色表徵,揪鬥羞辱的場面,甚至訴諸一種集體的武鬥對抗.但在我們外人眼裡看來毫無差別的暴力相向,其實有它實質的目標與意義的, 這本論文就在揭露此種集體暴力與"公民權"利益的爭奪間隱藏的關係.作者認為產生文革期間派別分化和集體暴力行為的主要原因,在於當時中國的國家—社會的制度性層面的退化,以致失去了法律對於公民權保障的基本功能與精神,當時公民權利多寡與存有與否的決定淪為某些人,某些機構,某些團體說了算的情況下,因此造成了某些人某些團體,某些階級擁有超出他人的公民權範圍,相反的某些人某些團體某些階級則完全喪失了公民權,因此許多人與機構,團體,為了爭取這樣的特權,不惜以對抗,甚至暴力相向的心態方式去爭奪,而這些人,團體,階級之所以要彼此對抗,也與上層機構領導人間的權力爭奪是不可分割的,以至於產生了具有派別性的對抗或是集體暴力對抗,派別或合或分,也跟隨著領導人間權力鬥爭成敗興衰起伏而變動,說穿了就是一段極度人治,失去法治下所形成的失控社會狀態.

          1950年代中期,中國開始導入了社會主義制度,逐漸在各個領域實行了徹底的公有制.這種制度變革不僅從經濟制度上再造了中國,同時也改變了新中國的國家與社會關係.隨著公有制改革的推進,民營企業和民間組織被逐漸解體,代之以"人民公社","單位"這種集生產和生活為一體的新單位制度.它一方面承載著社會福利與救助功能,另一方面也使得個人完全的"社會化",一個人從搖籃到墓地的大多數人生決定都被國家管控.加上滲透至社會末端各種的共產黨組織如工會,共青團,婦聯,少先隊等,讓國家權力滲透到了社會的所有角落.私人領域逐步被公共領域吞噬,最終幾至消亡.經過這樣的國家—社會關係的重組,國家壟斷了所有個人關於政治,經濟,文化資源,即公民權及其分配的權力.隨著階級劃分,戶籍制度,人事制度,行政等級制度的確立,最終創造出等級性的公民權分配制度.這種國家壟斷公民權和進行政治分配的方法不僅創造出等級制的社會結構,也注定了民眾會為獲取公民權而展開競爭的狀況,而競爭上最具效力的方式便是利用用政治的方法進行競爭.從表面上看,文革時期的集體行為呈現非理性和暴力的特徵,但非理性和暴力的背後,實際上就是許多個人利用政治運動提供的機會構造,理性地追求利益進行獲取公民權的競爭的行為的結果而已.

          在一個幾乎沒有私人領域,大部分公民權都被國家壟斷的空間環境中,人們只剩下在被高度政治化的公共領域中,最大限度的追求利益這一條道路可走,否則便與機械無異, 圍繞公民權的競爭在文革以前並沒有導致社會動亂,為什麼到了文革時期卻帶來了大混亂呢?根據本書所示,在於當時中國社會治理的制度化程度低,可以說是完全丟棄了所謂的制度,法治,而追求某些人的幾句"話語",讓某些個人站到了比法律更高的位階上,使得需要權利的人必然要追逐擁有最高權力的人,而產生了制度與法律的位階被壓縮至歷來最低的狀態,本書從國家,社會,國家與社會的相互作用三個層次來加以考察制度化降低因素,在毛澤東時期的中國,這三個層次的制度化程度都很低,國家的制度化程度低主要表現在法制欠缺,黨的一元化領導,中央集權,人民度毛澤東的個人崇拜等因素,當中央最高領導層發生權力鬥爭時,由於不存在一個受制度和法律制約的權力制衡機制,中央領導層的權力鬥爭導致了國家層面的政治混亂,結果削弱了國家為社會提供穩定的秩序的基本功能,由於國家的制度化程度低,高層領導人也無法在政治鬥爭中依據法律和制度維護自己的利益和政治地位,因此一部分人為了在政治鬥爭中取勝,轉而向社會尋求支持,並有意圖地操縱群眾.而派別通常也不單純是被動的參與者;他們也想利用國家和國家代理人提供的機會,以自己的行為將國家政策朝著有利於自己或自己所屬派別的方向轉化,由於國家和社會的這一相互作用,文革作為一場運動產生了一種內生的運動規律,這規律就是使文革看來是不斷的從一場次級運動轉向另一場次級運動,似乎沒有終止的跡象,因為上層的領導者尚未完全認定自己的權力安全前,他就會繼續地發起另一次運動來對付威脅他權力的人與此人所屬的派別,而派別也因此會發生分裂或寵組的現象,隨著私人領域的縮小,社會也失去了自主性,整個社會被置於國家和社會一體化的政治動員體制中,因此那些原有較小的社會組織如"單位","共青團"和"工會"可以做為低階權利保障的制度機構也因此被迫失去它原先保護某些基本公民權的功能,而成了派別下的一部分.正因為社會成員無法再將管理群眾組織用做追求公民權的工具,所以文革中才會出現派別這樣的社會成員用來追求自身利益的組織. 派別的構成與文革以前的等級性社會構造有密切的關係,正因為等級性社會構造的存在,才使人民能夠較為容易地在短時間 內依政治或是經濟的認知而集結.文革時期的派別重組帶來了很大的便利.因為分散型分配資源的方式為人們提供了多重集體認知,而多重集體認知則帶給人們多樣的選擇.人們可以根據共同的政治身份或政治目標而集結,也可以根據共同的經濟身份或經濟目標而集結.當文革的目標變化,某一派別無法滿足成員的利益要求,或者成員對派別的價值認同發生改變的時候,人們很容易調整認知,加入別的派別或是另外重組新的派別.文革中出現了大量的派別,但是這些派別的自治能力都很低,派別與派別之間又缺乏制度化的協同和制約的機制.因此當國家控制社會的能力被削弱時,由於社會不具備以自身的力量解決利益衝突的能力,群眾間的利益競爭便處於無政府狀態之下,最終導致衝突的激進化和暴力化.此外,部分派別即便基於眼前利益建立暫時的同盟關係,一旦外部條件發生變化,同盟關係就會轉變成非制度性的競爭關係,此外,對一部分派別來說,自從母體派別分離之時起,其派別的目標就具備了與母體派別相對抗的特徵,這種派別間非制度化的競爭關係,最終導致了派別行為的激進化和集體暴力行為的產生 . 

        從社會層面來看,社會不具備制度和法律所規定的政治參與渠道,群眾對政治的參與是利用政治動員的機會來維護自身權益和追求利益的方法來進行的,在這個背景下,政治運動變成了群眾之間為爭取公民權展開競爭的舞台,在關於國家與社會互動的非制度化這一層面,在毛澤東時代的中國,政治動員式參與是群眾得以參與政治的唯一方式,在這樣的政治參與狀況中,階級鬥爭這一意識形態是政治動員的重要手段,一方面,強調階級鬥爭意識形態有利於實現追求國家目標和強化社會統合的功能,但另一方面,當中央領導層的最高領導之間產生政治分歧的時候,階級鬥爭也常常會被用做權力鬥爭的工具,另一方面,國家對階級鬥爭的過度強調和階級鬥爭的擴大化,也給群眾注入了等級觀念和階級對立的意識,不僅如此,在長期強調階級鬥爭的政治運動中,國民也學會了用階級鬥爭來追求自身的利益.文革中的政治動員被毛澤東用作反映民意的手段.從這個意義上可以說,政治動員和制度化相互妨礙了彼此的進步.也就是說,一方面國家採用政治動員的方法,結果阻礙了國家,社會以及國家和社會相互作用的制度化的發展.另一方面,正是由於這三個方面制度化的程度低下,使得政治動員的方法變得十分必要.同時,採用政治動員的方法又進一步造成了制度化建設停滯不前的結果.這樣的惡性循環一直延續到改革開放之前.政治動員極大的影響了社會運動的發展和衰退.一方面,政治動員給社會運動的發生創造了機會.本書的實證研究顯示,在學生組織和工人組織中,無論是造反派還是保守派,其派別的興起都與國家的政治動員有著密切的關係.不僅如此,文革中的派別間的競爭行為,也與國家的政策目標以及為達成目標進行的政治動員有著直接的關係.另一方面,文革時期的社會運動是與國家的政治動員和政治運動相伴而生的,社會運動的目標,抗爭方法,運動的存續等也受到政治運動的相應因素的制約.正是由於上述一系列原因,文革中產生派別對立和集體暴力行為是無法避免的.再加上,當時的制度環境所造就的,將忠誠轉化成利益的普遍性精神構造,使得獲取公民權的競爭這一理性行為具有非理性的特徵,這進一步加劇了社會動亂

       這本書列舉了許多文革時期派別暴力與重組個案,後半段也探討了進入文革後期與改革開放時期如何的從這些絕對棄置制度與法律的狀態,走向回歸制度,法律訴求的國家社會,讓部分寬鬆的公民權回到個人的私領域造成社會,政治,經濟層面走向較好的影響.,但在此就不重複了,畢竟看這本的心得既不是來罵老毛也不是來稱讚小平改革,而是要記住這樣的狀態:一個絕對人治丟棄法律,與制度管理下的社會,它就是一個紊亂狀態人吃人的暴力社會,暴力可以是武暴,也可以是網暴,創造一個回歸制度,尊重法律的政治社會,才是我們應該追求的目標,遠離那些只有傲慢獨裁心態的政客吧,殷鑑不遠.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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