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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陷阱: 如何通過非商業手段瓦解他國商業巨頭(LE PIÈGE AMÉRICAIN, Frédéric Pierucci & Matthieu Aron)

   Pierucci任職於法國Alstom公司,2013年4月14日赴美洽談商務,在紐約機場下機時被美國逮捕,後遭美國司法部起訴,因為他違法了美國的"反海外腐敗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FCPA,亦可翻作"反海外賄賂法").這本"美國陷阱"就是他第一人稱所述遭遇這段被起訴入獄後獲釋的經過.

   表面上看這是一樁司法案件,幾乎每天都在發生,並不值得大書特書.讀者該有的第一個疑問必然是法律的管轄地.這樁疑似賄賂官員的案子,是發生在2003年Alstom參與競標印尼的一個發電廠機電設備案時,疑似透過白手套賄賂一位印尼議員而得標.先不論是否有賄賂實情發生,一個法國公司餐與印尼國家標案涉嫌賄賂印尼議員卻要被美國逮捕法院起訴難道不該令人覺得弔詭!?如果Pierucci真的涉嫌賄賂那也是被印尼或是法國的法院起訴,怎麼會是美國人抓他呢?. 會造成Pierucci這種狀況的真正核心原因在這本書的文本中並沒有提及,那就是"境外法權".

   一個香港人在台北殺了另一個香港人被捕後是該由台北的法院審理還是香港的法院審理?如果這個答案是台北,那一個印度裔的英國人在台北開車撞死人該由誰審理呢?理論答案當然是台北,所以兇嫌跑回英國時,英國也不會將他送返台北受審.因此在台北犯案的外國公民一旦離境,我國的法律基本對他沒有任何辦法.可是曾經卻有台北的奇美電總經理何昭陽,友達的執行長陳炫彬都因違反美國的反托拉斯法必需主動赴美下獄坐牢1到3年,還要被罰款,其他因為違背這條法律被罰款幾十億的企業包括華碩,廣明等不甚枚舉.那為何美國的法律卻可以強制制裁身處我國的公民而我們卻毫無辦法?原來美國的反托拉斯法與反海外腐敗法都經過修正具備"境外法權"的內涵意義.也就是只要美國法院認定你違反了這兩條法律侵害了美國利益,只要行為人中有美國公民,或是曾利用美元支付,或是曾經利用美國的電子郵件傳達交易訊息,即使你的犯案地在海外,美國法律仍會認定你違反"反托拉斯法""反海外腐敗法"並追究罪刑,不過真正的問題核心在於美國擁有其他沒國所沒有的"超級境外法權".

   1977年美國制定"反海外腐敗法"原來是阻止美國企業為了取得其他國家的基建工程或是軍備武器採購而採取賄络其他國家官員的行為.但在實施過程中,美國發現因為FCPA只適用於美國的個人和證商,並不適用於國外的公司或個人,這就導致美國公司難以繼續賄賂海外政府官員,而其他國家公司則繼續行賄,使得美國公司在海外市場處於競爭劣勢.為改變這一不利狀況,1988年美國修改FCPA做了兩大調整,一是將外國企業或自然人在美國境內實施的行賄行為納入管轄,二是將"通融費"(facilities payment)作為腐敗的例外,允許其存在.另一方面,美國政府也試圖讓FCPA的國際化,推動聯合國政府間國際組織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討論出國際公約,意圖要求美國主要的貿易夥伴也都訂立同樣的海外反腐敗法.最終在美國的推動下,美國與其他33國共同簽署"打擊國際商業交易中行賄外國公職人員行為的公約".FCPA管轄適用的範疇包括在美國任何證交所或櫃檯交易機構上市的公司,任何美國國民,公民,居民與任何受美國聯邦或州法律管轄的實體,以及任何主要營業地點在美國的公司.另外值得一提的是FCPA定義下的發行人不僅包括在美國證券交易所掛牌或須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報告的公司,還包括以美國存托憑證(ADR)方式進行交易的公司. 因此隨著FCPA的管轄擴張,使得美國有越界執法的可能,且它濫用了這樣的法律.它讓美國的"霸權"已經不侷限於國內.1998年經過美國國會修改FCPA獲得了具備了域外適用的"長臂管轄"效力,新的修改規定所有使用美元支付的交易或是使用了美國的郵件或儲存伺服器來傳播訊息的公司,不論是美國公司或外國公司都被納入了FCPA管轄範圍內.而全球貿易中跨國支付很難避開美國的銀行及其遍布全球的金融機構或設施,更別說使用美元支付是常態,因此可以說這項法律賦予了美國政府幾乎可以追究全球任何一家企業的權力,儘管這只是美國的國內法.

   Alstom並不是一家小公司.它的業務領域包括了電力,運輸,能源等部門.技術能力適用於所有能源形式包括煤,天然氣,核能,燃油,水力,風能,並且在環保領域處於領先地位.因此舉凡大型電廠的興建,電力網的鋪設,到高鐵與捷運的建設,乃至於核動力船隻動力的規劃都算是它的業務範圍..從這些業務可以看出Alstom必然經常參與全球各地以國家為主體的基建工程標案.以台灣為例,台北市有四條捷運採用了它的訊號系統,中市捷運,高雄輕軌,花蓮和平電廠的建設中都有它的身影.而這種國家大型基建標案的競爭對手自然也非無名之輩.常見的主要對手包括德國西門子,美國奇異,日本三菱.由於這幾家企業的技術能力各有高低,在競爭各國基建的標案中,除了比技術外,還有一個技術之外的比拚要素.那就是利用在地的政治力.畢竟不論是電廠,電網,高鐵,捷運這些建設都不是任何單一公司能夠支付的所以市場功能在此無用,它必然都是由當地政府做為決策與支付者,所以若能找到正確的入口與決策者取得關聯,那麼得標的可能性將大增.最常見簡單的方式就是送錢賄賂關鍵決策者,這便是這本美國陷阱的根本背景.因為雖然有FCPA,但其實這種賄賂當地官員的事件仍然層出不窮,事實上以上所解的西門子,奇異,三菱,包括Alstom都有在不同國家標案賄賂當地官員的紀錄.別的不說Alstom在北捷的標案中也曾發生這樣的情況,.所以Alstom並不是甚麼吃素的公司,甚至在各國的標案中它都算是經常採用賄賂手段的企業.

  Pierucci任職於Alstom領導亞洲區鍋爐部門.以Alstom這種規模的集團來說他只能算是一位中階管理者,在2003年印尼的標案中,他不是實際的負責人且當時他仍在Alstom美國部門工作,連經手人都算不上.被捕後在美國獄中先羈押了493天後在2014年6月才暫時交保獲釋.期間還遭到Alstom解職,解職加上羈押期間公司擺出與他切割的態度,讓Pierucci非常不解,直覺其中必有詭.美國司法部對於這樁印尼議員的賄賂案.其實只逮捕三名Alstom的員工,且職級都與Peerucci差不多.Alstom的高層並無一人被捕,最終美國與Alstom達成訴訟和解,Alstom支付給美國罰款7億美元,但這種情況下,Pierucci等人卻沒有被美國司法同等對待,反而被追訴到底.就在羈押期間,傳出Alstom與美國奇異達成協議,奇異將以120億歐元收購Alstom的能源部門.這時Pierucci才恍然大悟,公司的高層可能為了逃避美國司法的起訴而與美國有了祕密的協議,以出售能源部門做交換,於是這本書的描述過程就是隨著作者拼湊出的能源部門出售交易時程而有所進展,因為Alstom最早隸屬於法國國營,且是戰略型的企業,它的出售必須得到法國政府與歐盟的同意,所以在這大機構沒有同意之前,Perucci等於是做為人質籌碼被羈押在美國,藉此箝制Alstom高層並讓他們所派出的公關人員能夠從中運作,直到這個部門被奇異買下.

   也就是架由這個疑似法國企業對印尼議員的賄賂案,本來與此事毫無關係的美國,藉由它的境外法權,不但挾制了其他國家的人民到它的法院受審,它的企業還因此馬下的競爭對手的主要業務與資產.要知道法國所有的核電廠與核武設施的部分技術關鍵都在Alstom,藉由這次Alstom能源部門的出售,美國企業就能掌控法國的電力與軍武.顯然除了經濟上的獲利外,還有戰略上挾制上的意義.而根據Perucci的調查,透過美國司法部門這種類似的訴訟案,奇異已經取得至少五家競爭公司的部門與業務,可謂毫不費力,除了技術能力的競爭優勢外,透過"反海外腐敗法",美國企業可以更輕鬆的在其他國家的基建與武器標案中輕鬆勝出,讓它的對手逐一瓦解,而這就是因為美國擁有其他國家所沒有的"超級域外法權",在這個法國案例上,連馬克龍也不支持自己的戰略型企業,而將它拱手讓人,絕不可能只是因為個人的軟弱,而是有著國家其他或個人生涯上的考量,但是這樣就要讓自己的人民遭受無妄之災豈不顯得搞不清楚誰才是他真正該效忠的國家?!.

   事實上在各方共同關注的許多議題上,美國已經成功地向其同盟國及它們的企業施加了一套自己的準則,包括打擊恐怖主義,反對核擴散,打擊腐敗,反洗錢,反托拉斯或是國家安全.這些合法和必要的戰鬥使美國人成了真正的"世界警察"與"世界法院".憑借強勢美元作為國際商業往來的手段,或是技術上允許通過美國的電子郵件系統在全球範圍內傳輸數據的力量,美國不僅成了全球唯一能夠頒布域外法的國家,還成了唯一能夠執行域外法的國家.自上世紀90 年代末以來,歐洲各國逐漸默認服從美國法的管轄.而直到如今,它們仍然無力設置類似的機制用以自衛或進行反擊.或許這些國家該自問應該要適時展開反擊或是一直心甘情願的忍受勒索?歐洲各國的公司相繼因賄賂,銀行犯罪或者違犯禁運令而 受到美國制裁,數百億美元的罰款落入了美國財政部的口袋.再加上躲在美國政府後面的美國企業藉機操作吞併.

  與前面我們看過的"先進製造"不同,美國固然擁有技術與能力,在各種製造業領域重新啟動創新來增進產品與服務.但除了技術,其實美國還有一項他國不及的能力,就是超級強國的霸權能力,讓人不得不驚懼屈服,而這種明顯不合理的"域外法權"恐怕還會一直箝制各國,直到有另一個或多個力量能夠與他相抗衡,才有可能有解脫的一天,而類似像我國企業人士被美國法院叫去坐牢或幾乎付出整家公司的鉅額罰款的判決,恐怕我們還是沒有能力拒絕,也不敢拒絕.至於期望政府出頭幫助企業,我們從法國的案例上就知道,根本不可能的,企業自求多福為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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