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幻影公眾(The phantom public,Walter Lippmann)

     設想這種狀態,2330花了百億幫全民買了500萬劑疫苗,然後6547取得政府外交機密預算購買捐贈友邦500萬劑疫苗的標案.不知道這其中是否天公地道.不過效率與公平,企業與政府的功能優劣探索在此事將顯得相對好玩.

   接著讀的是Lippmann的"幻影公眾",這本的內容份量較"輿論"少,但個人以為寫得比"輿論"好上許多,短小精悍,是值得花幾個小時看一遍的書.這書視支撐民主結構的多數決的"公眾"的功能是幻影,主要從兩方面觀察,一是公眾對於輿論不具備影響力,公眾只有被輿論操縱言行的可能,這是做為"輿論"觀點的補充;而本書新增的部分是公眾在民主決策與執行過程中的角色與民主是否能達成福國興利與維護正義的目的兩者間是無關的,公眾的能力只能選擇"是與否",而沒有能力去分辨推動選擇"好與壞",即所有在理論上被推崇能創造出更好的民主社會的"公眾"的優點在現實中其實並不存在,所以它的理論優點都是"幻象".這與前書導致一致的結論就是Lippmann否定公眾在民主中的重要角色,認為應該由少數菁英替換公眾來做為決策規劃的要角,公眾的角色只能作為公共事務一個旁觀者輔助者的角色,公眾輿論對於促進公共事務的規劃執行上並無任何實質用處,它唯一的功能就是監督當局,避免淪為暴力獨裁的可能,這應該是本書的兩個關鍵重點.

    對Lippmann而言,他是一個對於"公眾"的功能不再抱有幻想的人.因為他發現無論普通人如麽關注公眾事務,公眾事務對他們而言都不是可以被他們所影響的,因此民主制度中強調公眾選民的主宰權對他來說只不過是一個幻影,因為除了去投票外,公眾並沒有其他的權力與能耐,唯一能夠表達不同意的方式就是不投票或投反對票,除此之外他並無法就改善社會之法提出任何建議,或貢獻,甚至更無力的說法就是普遍推崇公眾改善社會的智力與能力都功能都是不存在的.因為一位公民即使接受大量的教育,一般來說並沒有時間和興趣關注公共事務,因為生涯發展以及個人的能力都未必有解決之力,遑論其他.因此對教育寄予的期待,最終只會得到失望,現代社會問題層出不窮,變化之快令學校教育內容根本跟不上.其次公眾認可的良好秩序只不過是我們以為能夠適應自己需要,願望和習慣的秩序,但那根本就不是永恒不變的,儘管我們常把它們說成是美好的,但是我們很難證明我們期望的就是符合正義的,最關鍵的是個體並非對所有的公共事務都有自己的主張,或有自己主張的能力,事實是他經常不知道怎樣處理,不知道正在發生什麽,或將要發生什麽.

   即使某個人能夠理解看穿特定的事情與問題,但也只那些對規模龐大且複雜性議題進行深入研究的專家或代理人才能夠理解問題的內部真相,但這些代理人只能給廣大公眾一些微不足道的幫助,因為他們的發現對於公眾來說太複雜且無趣,因此多數人沒有能力興趣了解這些,只能從混亂模糊的思想中產生對複雜事務粗略代表的象徵符號.符號強化了抽象的感覺卻弱化事物具體的意義,"輿論"的產生就是一種這樣的過程.公眾輿論承擔的社會角色其實是由它處於事件外部的狀態來觀察與產生的,但是輿論卻不能產生直接的行動,輿論只能透過投票表達支持或反對附和或抵制,但是這種表達本身並沒有任何意義,他們只有影響了事件進程,然後才體現出價值,他們影響到的最終是事件的執行者.所以選舉本質上是輿論戰地的爭奪結果,而與改良解決未來問題的能力的優劣好壞並無關係,選舉本身就是一種不見血的戰爭而已,只有贏家輸家,而沒有改善生活的能力.

    民主結構下的公眾行為只是透過聯合優勢力量,偶爾介入公眾事務,公眾其實並不了解問題且不能掌握事件具體情況,更不可能表現出他們對核心事件問題的理解,因此他們根本無法分析問題,更不知道解決該問題專家的行動想法,或者深入理解問題的細節,由此來看,要求公眾解決問題就變得沒有任何實質意義.此時,公眾的角色在專業執行的制約上就失去力量,因為一旦執行未如預期或產生負面結果,就須依類公眾輿論的力量來矯正.但其實公眾輿論是一種力量儲備,在公共事物轉成危機時採取行動,透過相應機構運作適當的引領和調教,公眾輿論能夠讓遵循法律的人們運用它對抗專橫獨裁的代理人.公眾並不參與推理,調查,創新,說服,討價還價或者做決定,公眾輿論的最高理想是保護那些為反對強制力量而隨時準備依據理性採取行動的人,即輿論存在的唯一目的是監督執政避免獨裁的產生.

    以往我們以為民主政治理論的基本目標是公眾引領公共事物的發展,但從Lippmann的論述來看並非是如此,引導公眾行動的其實"輿論".真正執行者其實是代理人,公眾對於公眾事務真正的控制力量相當微弱,角色無比渺小,所以對於公共事務的改善而言,公眾純粹是個幻影,是個抽象的概念.為了解決這樣的差距,曾有人提出在複雜的環境與有限的人為判斷力間架設一座橋梁,那就是社會應該維持較小的規模,以適應公民有限的能力,但這種說法其實也是有問題的,因為人類社會運作是透過權利與義務體系的設置,然後協調人們不同的利益訴求,權利是一種承諾,義務也是一種承諾,人們就是在這兩種承諾間來回運作無礙,只有當有人提出反對意見,公眾才能意識到問題的存在,如果沒人提出異議,那就意味著沒有需要解決的問題,對於公眾而言,任何被相關各方都接受的規則都是對的,因為它是一種多數決下的結果.但這種法律過程的奇特地方在於公眾利益並非體現在準則契約習慣之中,而是體現在對準則契約習慣的體系的維護過程中,公眾關心的是法律體系,而不是具體的法律,關心的是法律的運行方式,而不是法律針對的具體情況.此時人們需要找到一種妥協方式來積極面對各種事物,需要建立有效的規則來定義和預知他人的行為,以便及時調整自身,但這過程就告訴了我們公眾對於促進幸福與社會並沒有真正的能力,它只是維持了一個體制的勉強運作.

   在這裡作者以為應該"公眾"名不副實的社會功能,因為插手具體的問題的時候,公眾只能是個雜亂且不明智的聯合體,其中只有利益原則被普遍認可,那就是所有的具體利益都受制於既定規則,所以個體的需求與目標都是大不相同的.但是民主制度中的公眾觀點卻試圖提出一個集權的,且一致性的道德目標與公共準則要求所有的人來尊受這樣的規則.偏偏多數決的特點就是贏者全拿,任何不是多數人主張觀點,意見與想法最終都要在這種一致性的集權制度中被犧牲,被忽視,而我們卻得假裝這是一種符合人類道德善良與正義的一種狀態,但實際上這與君權神授的型態,或是雙方數人頭比實力的戰爭本質上並無不同.而在任何社會,建立在自我否定和個人犧牲基礎之上的政治理論,都毫無價值可言,他完全不能體現人們努力工作,是為了追求個人利益,以及人們為公共事業的付出,也是想獲得其內在知識,開放性的辯論也許沒有結果,或者無助於問題的解決,但是它有助於識別出黨派偏見者與私利維護者,如果能夠真正在公眾中識別出價界公眾名義的黨派偏私者,辯論,也就有了自身的價值.     

    當出現一個人挑戰舊的規則,並提出新的規則時,改革的權力並不會在現行規則受到保護,一個新的規則,即使有非常好的設想,也被未必能夠實行,除非它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得到與之相關的所有人的理解和認同. 一個規則被廢除,往往並非偶然,通常是因為這個規則有缺陷,他無法為期待遵循它生活的人給出合理的行為規範. 作者認為公眾並沒有任何檢驗這些規則是否有效的獨立能力,也就是大眾,公眾沒有能力判斷制度好壞的問題.在許多情況下,規則並不是清晰的,所有聲稱自己代表了人類最高理想的主張,其實都沒有必然性.若公共機構將無法解決的問題都交給公眾來解決,在所有公眾輿論可選用的簡易方法中,調查檢驗是最為普遍使用的一種方法. 可用於識別最有資格最先獲得支持的一方,而只有當某一方拒絕接受調查時,作用才得以顯現. 事實上,公眾並不清楚新規則是否行得通,但是無論如何,在一個變化的世界裡,沒有什麽規則,是可以永遠適用的,因此一個規則應該在於人們在實踐中發現它的不足,這個規則還必須清晰明確,違背為規則的行為可以被輕易發現,但現實是沒有任何一種普遍性能夠適用於所有具體事件,這也就意味著規則必須包含著固有程序,如果工作不能用這些檢驗指導他們的行動,那麽最明智的選擇就是什麽也不做,如果能夠克制住自己,保持中立,要比成為盲目的黨派偏見者好得多.

     從本書的敘述中我們發現民主的既有理想若非走向幻滅便是可能陷入無事不管的暴政中,民主實際上並不能為公共事務提供方向與可能.公眾在任何情況下都只是非直接相關者,只能支持某個行動者,所以民主政治最終陷入窘境,一方面除非制定獲得廣泛認同的規則,否則它們必將失敗,而另一方面,他們似乎無法找到解決重大問題的方案,除非通過集權統治推行其制定的規則,而無視認同原則,但這樣的問題困擾的民主政治,因為它就不是透過民主方式來解決.公眾輿論既非上帝的聲音,也不是社會的聲音,只不過是某些旁觀者被引導的聲音,而旁觀者與行動者是兩群完全無關的人,只有選舉活動當時能產生連結,其他時間基本上毫無關無緊密關係,二者所能采取的行為上有本質上的區別,公眾在公共事務中或許能夠發揮某些作用,但是他們的參與在性質上不同於執行者,若盲目隨意的將個人目標混淆為純粹的共同目標,是非常危險的,這便是Lippmann在本書中所提所有對公眾在民主制度上功能的否定結論.不過作者並沒有提人任何改良或替代的方案,因為他相信個體的自我努力,自利的企圖功能,仍有可能在民主制度中發揮功能,讓它走的比一昧吹捧的民主神話或理想化更適合現實人類社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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