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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錢:從慈善煙幕、空殼公司、採購暗盤、到商場禮數,自由市場是企業行賄的溫床? (Kickback: Exposing the Global Corporate Bribery Network,David Montero)

         "黑錢"談的是企業賄賂官員以謀私利的案例,手法與危害.但是呢,這裡的賄賂案件指的是美國企業在海外賄賂他國官員以牟利的案子,主要是談美國的"海外反腐敗法"(FCPA, 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 一直以來基於種種現實的理由,比如不能引渡或強制外國的收賄官員,相關人士去美國作證,不能真的查獲完全的資金與事案對價關係,以致實施不力,在實務上並不能破獲太多個案,以至於企業仍大量在海外以賄賂他國官員介入當地公共工程,能源開發,軍火武器,醫療藥品等需由官方特許,或官員選擇廠商的行業經營中

       .   FCPA在1977年通過,目的是履行經濟合作及發展組織(OECD)的針對反賄賂的相關規定.雖然寫這個議題,看似符合正義,對於世間不公之事做討論有其必要,但因為本書是美國人自己寫的,難免就有些沒有見到或忽略的盲點,這本"黑錢"談的案例不少,但作者可能沒發現,這書裡涉案的企業超過一半竟然都不是美國企業,尤其是越接近現在的案例越是如此,這究竟是因為美國企業越來越不愛賄賂?還是手法越來越高明?或是有甚麼其他的原因?

          根據FCPA於的反賄賂條款規定美國的個人或證券發行商通過支付國外政府官員來獲得或保持業務,或使任何其他人獲得業務,即為非法行為,自1998年起,反賄賂條款也適用於國外的公司或個人,只要其在美國做出了促使賄賂的行為,且條款中海外政府官員的定義很寬,供職於政府所有或管轄的醫院的醫生,或供職於政府所有或管轄的企業或機構的職員都被視為是政府官員,連國際組織的雇員也被認為是政府官員,該法案規定以任何有價值之物包括現金及非現金形式賄賂政府官員即為非法. 也就是說FCPA適用於與美國有一定程度的關係,同時又參與了國外腐敗行為的任何個人,該法案也適用於任何美國公司或在美國進行證券交易的國外公司,以及任何促進國外腐敗行為的美國國民,公民及居民,而不論他們是否身在美國,對於國外的自然人和法人,如果他們的腐敗行為發生時其人身在美國,則也適用該法案,此外,此法案不僅規範了給國外官員,候選人或政黨的不當支付,也規範了給其他任何人的支付,如果這筆支付最終形成了對官員的賄賂,這些所謂支付,不僅包括貨幣形式,也包括任何有價值之物.其實本書作者沒有發現或刻意漠視正是這些關於對於外國人,外國企業的賄賂行為定義的方式,讓整個FCPA早就遠離它當年被立法的初始目標,而轉向了另一個目標.

           本書所舉的案例案由大多數是海外的非美國企業如法國,德國,英國,中國的企業在其他國家所涉及的賄賂事件,但許多個案最後的龐大懲罰金額竟然是要繳給美國政府,涉案企業的母國,或是收賄官員的母國反而沒有得到任何賠償,這本身就是一件荒謬絕倫的事情,.如果美國的超長臂管轄權是真的要執行取締賄賂來協助維持公平的商業競爭,當然值得喝采,但是這些抓獲案件本來就已經侵害了收賄官員所在國的百姓稅款所換成的贓款,如今他們不但得不到讓何說法與賠償,反而還要讓賄賂與收賄者的懲罰賠償給一個不相干的第三國美國政府,這豈不是好笑.究其原因,如果沒有其他的美國人涉入其中,美國政府此舉不過是為了美國企業與美國政府自己的利益而已,根本已經談不上對於正義的堅持.

            我們可以合理懷疑,之所以抓獲賄賂的美國企業案例如此之少,是因為FCPA可能早就在執行層面變質了.這些第三世界國家的新資源,礦藏的大規開發,如本書案例中的鋁土,石油,天然氣工程,流行疫病生化藥品的需要,大型電力,電廠,運輸,交通,通訊基建等公共工程,到保護國防需要的各式軍火武器的供應,一方面往往涉及特許權,另一方面對價的則涉及大型的工程與科技執行能力,特許權涉及的人謀不臧問題本來就是黑箱難以揭露,那些涉及國家電力,交通運輸,醫療保健的工程往往都只有跨國的大型公司有執行與資金能力,因此表面上它是一自由市場競爭的狀態,實際上就只有幾個已開發國家美,英,法,德,義等國中的大型跨國公司彼此競爭的狀態而已,說穿了除了錢,就是一種國家間商業的競爭,絕對的零和遊戲.因此往往是第三世界國家的獨裁政權或是鬆散民主政體的官員被這幾國的跨國企業同時賄賂,誰給的錢多,又能把黑錢洗的最白,誰就能獲得青睞贏得標案,獲得特許權.這才是這些跨國企業在競爭上背後的真相.而隨著某些新興國家在人口素質,企業規模,技術能力,資金狀態的發展成長逐步趕上,這些國家如日本,韓國,新加坡,西班牙,澳洲,北歐的幾國家,甚至於中國都已經開始產生了有足夠能力能夠衝擊這些已開發國家老牌企業的技術與資金能力的跨國企業,於是乎,在原來的競爭市場中,本來就已經不好爭奪的賄賂市場又多了一些攪局者,這使得美國企業在這個領域幾乎是逐漸地被打敗,淘汰退出,甚至完全不能在插足於此,這對於該企業的經營,對於美國的地緣影響力都帶來了不小的影響,當然都是負面的,因此自FCPA能夠用來制裁非美國企業與非美國領域的事務後,這就成了一條有利於協助美國企業爭奪市場,有利於美國政府對於第三世界地緣政治影響力,甚至能進一步挾制競爭對手國與其企業的利器.,所以,要是作者有考量到這書引述賄賂案例多屬於其他國家的企業所隱藏的可疑內含,相信這本書應該會寫得更精采,也更有意思,且不會單純得到是因為直接證據不足,或是無人出庭作證之因是FCPAˋˊ行不擅的理由,因為FCPA可能已不是以它1977立法原意的目的在執行了,它成了任期政客的一種對敵工具而已.

             不過本書對於我們仍有其價值,就是賄賂越來越難查,特別是越高層金額越大的賄賂,其間圍繞以決策官員為主體的掮客圈,親友圈往往都是罪惡的核心要員,尤其是那些涉及海外採購的案例,收賄官員及其掮客通常並不是直接從國家那邊拿錢,而是從送錢的賄賂方給的傭金回扣的方式來收,所以很難證實其間對的對價與不法,且絕對都成為第三者個人或法人掛名擁有的海外帳戶,房產經過幾次轉移洗白的方式來處理,加上現在又有用買比特幣,或是買畫作,古玩的方式回購,可能不會有真的現金直接的轉移到收賄者名下的任何合法公開的帳戶裡讓人去查閱,因此,只有普通的方式與能力在現代應該是查不出任何國內涉及賄賂的大案,即使換黨執政,可能也只能淪為白忙一場,因此即使我們懷疑當前的執政者利用這年可能貪汙收賄了巨額金錢,可能也很難真正的去抓出這些人,拿回這些錢,加上統治者的心態,意願與決心,還有方法其實是一種難捉摸的不定條件,即使是換黨執政,恐怕也只是輪流貪汙收賄循環而已,制度面的全面腐敗才是賄賂不滅的溫床,這幾乎是可見的一種悲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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