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穴奇案的十四種判決( The Case of the Speluncean Explorers:Nine New Opinions, Peter Suber)
"洞穴奇案"是一個有名的法律虛擬案例,是由法律學者富勒(Lon Luvois Fuller)所提出的,它涉及到一件關於人類相食的案例,富勒藉這個案例中五位法官的不同主張來呈現五種不同的法哲學流派的觀點,說明因為主張法哲學基礎的不同對於法官各自判決所產生的結果影響.而這本''洞穴奇案的十四種判決"的作者薩伯則以富勒的觀點為基礎,在五種法哲1學外,另外虛擬了九位法官的九種法哲學,同樣的也會另外產生九種相異的判決結果.所以事實上,這是一本基於一個虛構案件討論法律基礎和精神的書,告訴我們既使在相同的案件,採取完全一樣的法條下,每位法官根據自己的理解和判斷可以得出完全不同的判決結論.這其中當然充滿著對於法律的根源,倫理和邏輯的思考,同時也說明法律判決過程即使看似一切公平,但其中依舊存在著相當的人為解釋與自由裁量的影響力.
所謂的洞穴案大抵是這樣的: 富勒假設了這樣一個案例,有5名洞穴探險協會的成員去探訪一個石灰岩洞突遇山崩封住洞口,因此被困在洞穴中,官方派出了救援隊,不幸又遭遇另一次山崩,造成救援隊中10人喪生.救援經歷了20天,救援隊才獲知受困人員隨身帶有無線電,透過無線電聯絡告知,至少還需要10天才能將他們救出,但此時受困者已經吃完了所有預先準備的食物,於是他們便詢問救難人員若吃掉其中一名受困者,其餘四人能否生存超過10天?得到了肯定的答覆,但當他們詢問是否可以因此殺掉其中一人時,救援隊中無人敢對此應答,隨後無線電因為電力用盡不能在通話..在這種情況下,受困者中名為威特摩爾的人提議用擲骰子的方式選出一個讓其他人殺來吃.但當眾人都同意他的提議之後,威特摩爾自己卻突然反悔,拒絕擲骰子.其餘四人則不認同他的反悔,並在他未反對的情況下,由另一人代替他擲骰子.擲骰子結果是威特摩爾輸了,因此其他人便衣事前的約定將他殺了分食,最終堅持撐過了10天等到了救援成功.不過事後,法院以謀殺罪對這四個人進行起訴.富勒在之後撰寫了審判該案五位法官的陳詞,以表達不同法學理念的觀點.而本書的作者薩伯則在富勒的基礎上,根據法哲學的進步演變,又提出了九位新的法官意見.於是便形成的對該案的14位法官的14種意見書,而無論兩人中的一位,最終都沒有得出一個確定的判決傾向性.使得這個案件有無限的討論可能性.
關於富勒擬定的五名法官意見,及其判決意見如下:
首席法官特魯派尼觀點: 應尊重法律條文,所以四名被告有罪.他認為法律條文不應有任何例外,即使個案特殊,法官也不該動用自由裁量,既然當時的法典規定的規定"任何人故意剝奪他人的生命都必須被判處死刑",所以應該維持遵照法條的精神判處有罪.但他也主張,基於該案的特殊性,應該給予行政赦免,他建請由高行政長官給予赦免,這樣正義將會實現且不會損害法典的字義或精神,也不會鼓勵任何漠視法律的行為.
福斯特法官觀點: 依據立法精神,當時被告處於自然狀態,法律的管轄權已不及於他們,實定法已不適於當下環境,應該採用自然法,所以此四人應無罪.管轄權的假定是當一群人共同生活在地球上同一特定區域時,才可能把同一種法律秩序強加在他們身上.被告在做出他們性命攸關的決定時是遠離我們的法律秩序的,加上被告所作所為依據的是由受害者本人首先提出並經所有人同意的生死協定,法律或政府的最基本的原則建立在契約或協議觀念之上,因此被困五人的協議是有效的.任何實定法的規定都應該根據它顯而易見的目的來合理解釋.
唐丁法官觀點: 他認為存在法律與道德間的兩難,因此法律無法對於道德事件來做出審判,所以他雖不同意福斯特法官的意見,卻也表示法律難以介入,因此主張迴避審判.他表示什麼情況算脫離法律管轄,有不確定性,會帶來混亂,法官沒有權利解釋和適用自然法,所以他反對福斯特法官的意見.認為在其自然法裡設定合約法的效力高於懲罰謀殺很荒謬.同時他以為刑法除了威懾還有其它目的,自我防衛是人的本能,多數人同意並不能決定殺人,一個原則的合理性應被它所得出的結論所偵測,如果判謀殺罪,顯得荒謬,應該用其它罪名來指控.
基恩法官觀點: 維持法治傳統,所以應判四名被告有罪.基於立法至上原則,法官有義務忠實適用法律條文,根據法律的平實意義來解釋法律,不能參考個人的意願或個人的正義觀念.雖然對立法目的的看法帶有主觀性,但不能根據法官自己認為的立法的目的來修改法律,由於受害人沒有威脅被告的生命,因此本案並不構成正當防衛,司法權力分配從長遠看比艱難的裁決危害更大.
漢迪法官觀點: 判決應以常識與民意予判斷,法律存在著公眾的道德,所以應判無罪.應該如何處置這些被告必需將程序和原則適用於手中的案情,在所有可以利用的形式中挑選出最適合得出正確結論的規則,而要讓我們的行為與接受我們統治的人們的情感保持合理一致,才能保持必要彈性,一旦破壞了人民大眾與指導其法律k政治和經濟生活的那些人的關係,我們的社會就會瀕臨毀滅.所以不應忽視民意的因素,而大多數民意傾向於同情被告,本案案情已完全公開,討論充分,被告被指控犯罪,有四種方法可以脫罪:1.法官判決無罪 2.檢察機關不起訴.3.陪審團做出無罪判決.4.行政長官赦免或減刑.這些途徑都無法完全避免民意的影響,因此罪名不成立.
關於薩伯所擬定的九名法官,及其相關的判決意見如下:
首席法官伯納姆觀點: 身為法官必須遵守法律,所以應判被告有罪.法律無關同情,同情感沒有任何權威的力量,即使存在道德方向的考量,也不該介入法律.案由中有人提議的緊急避難抗辯不成立.濫用緊急避難將破壞法治,因爲任何人都可以用緊急避難作為犯法的理由,當時洞內的情況也沒有嚴重到要馬上殺人,飢餓不能構成緊急避難,也不能因為飢餓去殺人.且他提出減輕飢餓並非只有殺人一種選擇,可以處置的方式包括諸如1.等待最虛弱者自然死亡,或者2.吃掉不太重要的身體末梢,3.嘗試重新恢復無線電聯絡;或再等幾天.且探險者當初能去探險,便是假定自己是能預測到自己行為的危險性的,且因為是自願前往的,所以根本就不足以稱為是緊急避難事件,法律並不允許法官把自己不喜歡的明確規定的法律加以修改.且法律條文中的字詞的一般意義並不支持任何有關基於人類本性的例外或緊急避難免責效果的推測.對重要的是他認為對立法機關而言,法律和道德不可分離,但對司法機關來說,法律和道德相互獨立,所以法官不該以道德的名義否決法律,或以解釋的名義混淆法律與道德的理由.
斯普林漢姆法官觀點: 被告的行為是故意的,但不具備惡意,是不得已下的必要行為,屬於緊急避難的一種選擇,故為無罪.他認為在這案例中殺人是事實,但被告沒有任何邪惡意圖,而是出於自我保存的動機而殺人.被告可能有其他一些合理的選擇,法律要求他們做出那樣的選擇,被告有預謀和有意識地採取了行動,但是並沒有惡意,並且基於同自我防衛者一樣的原因,他們沒有犯罪意圖,由於無罪推定,我們應該以有利於被告的方式解決所有的困難問題.
塔利法官觀點: 被告等人的選擇是一命換多命,雖是功利主義態度,但值得,因此應該判無罪.一命換多命是一筆划算的"交易",我們如此珍惜生命,以至於我們總是傾向於更多的人而不是更少的人在悲劇性事故中存活下來.同時選擇殺人好過等待自然死亡,因為如果五人狀態一樣,等到第一個人自然死亡,其他人也可能已經到達面臨死亡的邊緣,很有可甭不那麼緊急處置的結果是五人同死.而如果他們五人狀態不一樣,等待自然死亡等於把目標鎖定在身體最弱的人身上,等它自然死亡再吃他,但這是不公平的,而被害者被選中的抽籤過程是公平的.同時緊急避難雖不是否認犯罪意圖之存在的免責事由,探險家的殺人是故意的,但殺人行為之所以正當,不是因為缺乏故意,而是公共政策支持人們選擇較小的惡而不是較大的惡,以少換多,所以合理的緊急避難抗辯可以讓那些即使有故意的被告被判無罪.
海倫法官觀點: 被告等人是不情願地殺人,他們沒有殺人動機,他們只是被迫選擇,所以應判無罪.海倫法官已強暴案受害者的順從並不是真正的同意,來同位指出這些殺人者並不是真的同意殺人.她指出人們可以有意識做某種行為,比如順服強暴者,但實際上同時又違背自己的意願,因為不接受強暴可能會被殺死,同理,被告殺人是唯一的求生選擇,探險者是在沒有故意的情況下殺了人,如果有別的方法可以讓他們存活下來,他們就不會那樣去做了,所以基於緊急避難的殺人是正當的.
特朗派特法官觀點: 他認為生命的絕對價值,沒有人和的價值與需要高過它,所以他支持被告有罪,但同理,因為生命權最高,他認為不論是司法還是行政機構都沒有權利剝奪他人生命,所以他主張有罪但非判處死刑.在他看來每一個生命都是及其崇高和無限珍貴的,每個生命具有平等的價值,沒有哪一個生命可以超過其他生命.因此任何犧牲必須是自願的,否則就是侵犯了法律所確認的生命平等和神聖尊嚴,如果沒有人主動犧牲,那誰也沒有權利殺害不願犧牲的人,每個人都有義務面對死亡,都不能違反最高的道德和法律義務去殺人.
戈德法官觀點: 他主張契約的認可,所以當被害者反悔不願擲骰子時,五人合議的協定就不成立了,因此被告等人是在當事人不同意下的強制行為,故而有罪..被害人撤回同意的行為不容忽視,因為被害人撤回了同意,並表明其不同意加入之前的那項協定,因為受害者有權保衛自己,這與被告出於緊急避難殺害被害者相矛盾,且無罪判決可能會導致悲劇重複發生,所以理性與情感不應截然分開,沒人可以在脈絡之外進行法律推理,語境總是影響著人們的推理目的與內容.
弗蘭克法官觀點: 弗蘭克法官設身處地想像,他自認若與被告處同樣狀態,他也會做同樣的事,所以應判決無罪.這是14個判決意見中立論最簡潔的.
雷肯法官觀點: 跟據最基本的道德原則,殺人就是殺人,無其他的理由可辯,應該判處有罪,嚴格懲罰犯罪是預防犯罪最有效的手段,不承認心理的或意志力方面的任何理由,對所有那些實施了受禁止行為的人都進行懲罰可以實現三項目標:1.把危險分子一掃而光 2.縮短審判時間讓懲罰來得更迅速且少有遺漏. 3.有力地阻止其他人做出同樣的行為.同時廢除免責事由有助於減少犯罪,根據被證實的有害行為對所謂無行為能力的人進行懲罰會保護我們以後不會再受其擾,但同時也會阻止其他人犯罪,懲罰的好處大於成本.懲罰就是對犯罪最大的嚇阻.
邦德法官觀點: 基於利益衝突,迴避此案.邦德法官認為自由裁量權不可避免,但應竭盡全力去避免濫用自由裁量權,負責任的運用它.自由裁量權不會在很大程度上改造法律,讓不確定的邊緣地帶也變得確定,借助自由裁量權,某種尚未預見的案件的方案就可確定下來了,這是優點,但也是缺點.這是因為邦德法官多年前成經審判過一間電池案件,此案件涉及電池的用電量持續時間問題,而此電池恰好正式本案中無線電所搭配的電池,基於這個理由,法官認為自己的自由裁量權實際上已被前案所限制,自已於審判過程中有利益衝突,所以選擇迴避.
這本書全由這些大量的法官判決觀點與意見組成,對於原來學法律的人來說可能有許多觀點比如道德與法律問題,緊急避難問題,實定法與自然法,等法哲學,與狀態,處境,心理,限制等實際案例的細節推敲問題要去思考,去討論.但是對我們這種非專研法律的人來說,討論該不該有罪的原因或者並不真的重要,而是能看見它的難處在相同的條文前,竟能有這麼多不同的說法,與理論,有了看似成理又充滿詭辯,什麼是自然狀態,什麼是正當防衛,什麼又是自由裁量,哪種狀態下才能稱為契約形成其實都有許多的枝蔓與各色緣由,竟然未必有一種絕對的定論,甚至因人解釋而有差異,由此便可約略推出大概並不存在什麼絕對權威毫無問題,不會曲解的法律宗師或者巨擘,反而由這個案例看出判決時所存在的各種困擾決策者內外的各種可能誤導,與僵固因子,增添了判決的諸多不確定性.加上其合議性的干擾,這書讓我們看到法學與法律判決過程與結果遠比我們想像的複雜多了,但也比想像的更充滿多了一點的隨機性.受制於合議組成者自身的專業素養與知識或心理缺憾,判決結果的不確定性終究是比想像的大.所以大法官的釋憲會是怎樣的過程與結果呢?會像這個案例一樣嗎?
這本書雖是繁體版,但卻是香港那邊的書商轉碼的簡體譯本,除了翻譯用語有點拗口外,基本上算是一本值得去閱讀的書籍.國內並沒有出版這本,事實上以洞穴奇案爲基礎衍生的書籍在國外還有好幾本,基本上也都沒有引進國內,這是有點可惜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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