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評官員的尺度:紐約時報訴警察局長沙利文案(Make No Law: The Sullivan Case and the First Amendment,
在Google的翻譯網輸入蠟燭兩字,選擇翻成日文,結果是ろうそく,聆聽發音是rusuq,而這恰好跟最近一則以太魯閣族原民語的廣告蠟燭與流淚的發音幾乎一致,從物品的角度,蠟燭可能不太是原民傳統的用物,可以推測這個外來語在100多年前並不是原民語.但從現在的觀點,它確確實實已經成了原民語,並不用管它原來的來源如何.文字的形成如此,隨著文明文化逐步演進而有所增刪改變,人類的律法的形成與演進也有那麼類似的方式,這本批評官員的尺度講的就是這麼一大段的歷程,一個價值觀與另一個價值觀間的衝突,當對這兩種價值觀的護衛是透過各自不同的法律主張時,形成了一個個法庭上激烈爭辯的個案,也表現出不同時代對同一事物看法與觀點的演變,反映了人類社會真實的建構過程.
Make No Law,不得立法,是源出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大意是指國會不得制定關於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國教或禁止宗教信仰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結社和向政府請願抗議的權利.這本書就是透過沙利文案(The Sullivan Case)來探討這一條修正案內容的實質意義與價值.第一修正案是立於1791年,而沙利文案則是終審於1964年的大法官審判,起因於1960年3月29日紐約時報登載了題為關注他們的吶喊(Heed Their Rising Voices)的整版廣告,這廣告是為民權領袖馬丁·路德·金恩受到阿拉巴馬州偽證罪指控的辯護籌集資金,廣告中提及了一些阻撓金恩的行動,但部分內容失實,而且涉及到蒙哥馬利市警察的處置舉措,因此被蒙哥馬利市的市政專員沙利文告上法庭,儘管蘇利文並沒有在廣告中被指名道姓的點出來,但是鑒於他的職位,他認為廣告對於警方行動失真的批評就是對他個人的誹謗,所以他控告紐約時報涉及誹謗罪,並要求50萬美元的賠償金.在全白人陪審團的參與下,這個涉及種族隔離問題的誹謗案,在阿拉巴馬法庭的判決中,蘇利文勝訴獲賠50萬美元,而紐約時報隨後以這則審判涉嫌違反第一修正案而提起聯邦最高法院上訴,期望透過憲法來扭轉州法審判的結果,最終聯邦最高法院以9比0裁定紐約時報勝訴,最高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對於政府官員的公職行為的誹謗案中,阿拉巴馬州法院在適用法律時缺乏對憲法第一修正案所賦予的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的保障,為了保障新聞自由,政府官員不得單純因新聞報導中的內容有失實的部分而提出誹謗起訴,除非他們能證明媒體的報導存在真實惡意,並且還需證明自己的實際利益因為這一部分失真的內容受到損害,但在這個案件中政府官員無法證明紐約時報的報導存在真實的惡意,且引用的證據有誤,因此判案發回重審,且新的審判結果不得與最高法院的保障言論的主張有所背離,等於宣告紐約時報勝訴.
這本書以1791權利法案立法年與1964年沙利文案的兩個時點,來看對於言論自由,出版自由即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的價值在美國社會的地位起落,作者 前後引用了於涉及第一修正案等各種個案約55個,主要探索的就是當言論或出版物涉及到諸如誹謗,誹謗政府,造謠或是其他違背法律的行為時,法律將站在哪一方?是言論自由絕對價值壓倒一切抑或言論自由必須有所限制?而這不是一個絕對的答案,直到今日為止依然如此,即使蘇利文案強調言論自由的立場獲勝,但到目前為止也不能是必然的永恆價值,因為世事多變,透過1964年後的不少案例說明確實有人曾因為這種自由的保障而受到傷害,以至於仍然有人主張必須對於第一修正案的價值理解有所限制.
個人認為絕對價值的探討可能是某些人關注的,但本書真正的閱讀價值,除了對於法律,價值,思想價值的探索,不同主張間的交鋒,思辯過程值得一看外,最重要的是作者詳細列出的許多個案的事由因果,與涉及的各種法律主張,與衍生出對於言論,出版,新聞等議題關於自由範疇的探討外,最重要的是看看美國這個國家在這個議題上的法律主張與演進."若批評不自由,則讚美無意義",民主是一個進程,因為即使如美國的言論和出版自由程度高,但也不是從1776年建國開始就一蹴而就的,當人們羨慕美國的新聞界獨立於政治之外,對政府運作和公共事務能夠發出獨立的批評時,從這本書可以看出它們在新聞自由,出版自由的長路上也經歷過許多多少無法想像的意外曲折與艱辛,從1798年的反誹謗政府法,到1801年的馬伯利訴麥迪遜案確立了聯邦最高法院享有審查法律是否違憲的司法審查權,1919年霍姆斯法官和布蘭代爾法官通過艾布拉姆斯訴合眾國案,首次用憲法第一修正案支持言論和出版自由,認為反間諜法案違憲,認為言論不能輕易鉗制,除非有迫在眉睫地威脅到合法,緊迫的立法目的,才能對言論予以限制,而最高聯邦法官們通過沙利文案,終結了美國關於煽動性誹謗的觀念,言論自由的外延得到了擴展,對政府的批評性意見得到了更多的保護,也就是自由辯論中錯誤在所難免,如果自由要找到賴以生存的呼吸空間,就必須保護錯誤的意見,但即使如麥迪遜所說有害思想的最佳取締方式並不是禁絕,而是在言論市場中經過辯論讓人們知道其優劣對錯而使有害的思想消失,美國仍然沒有確認言論自由的絕對權威性,至少在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思維中還保留著這一點警覺,就是對於可能侵害他人造成他人人身財產名譽的言論,仍然必須與其他的言論自由分開,即使不處以懲罰但也要警惕這種言論發生的可能.蘇利文案後,媒體誹謗成立的要件加上了確有惡意這一條,因為政府官員名譽受損,並不意味著我們要以壓制自由言論為代價進行救濟,用羅伯茨大法官的名言概括:憲法第一修正案從來不拒絕對不適當的,甚至錯誤的言論進行保護.可見同樣一部法律,不變的文字,它所保護的言論內容卻總在進行不斷的調整,作者Lewis指出憲法的生命力之所以能恒久延續,源自法官們在適用於解釋上的不斷創新,以適應制憲先賢們未能預測到的社會變遷.在Lewis看來這是一種不確定精神的體現,正是不確定未來將會發生什麽,容忍了那些令人反感的言論,放棄了對於真理的暴力壟斷,才使得新思想萌芽於舊體制的夾縫中.
透過有關涉及於第一修正案的許多案例,Lewis試圖告訴讀者美國的言論自由不是天然存在的,它沿襲了英國古老的傳統,在歷史的迪跌撞撞中才被形成了當前的樣子,這期間參與的有大法官,有匪徒,既有開國聖人,也有小市民,既有人類文明的捍衛者,也有主流價值的挑戰者,沒有挑戰固有體制的衝擊,就沒有問題意識,也就沒有接下來的審議過程,因此言論自由絕不是某個風雲人物理想主義的壯舉,而是美國社會合力的產物,寬容和不確定精神傳承下的產物, 面對不確定的未來,只有不確定的精神,能為思考騰出足夠的生長空間,使人從容面對可能的福祉與厄運. Lewis也沒有諱言第一修正案的永恒矛盾,美國式的言論自由得益於制度記憶和公民的自覺監督,卻也隨著時代演進受到各方面的夾擊,在資訊多元紛亂的新時代裡,人們對自身形象的持續關注,大眾與媒體接觸面的擴大,媒體人倨傲的表現等等,都是媒體言論越來越容易觸怒既得利益者,導致誹謗案件數量暴增的原因,對此,作者指出了媒體例外論的弊端,認為新聞界有異乎尋常,超越一切的憲法地位,也會涉嫌侵犯普通公民的權利,況且沒有什麽比誹謗官司更能影響到人們自由討論公共事務了,那些仇恨扭曲的言論,是否本身就在妨礙甚至扼殺我們捍衛已久的自由,是許多人對於言論自由絕對權威的核心質疑,但作者在書末提出了一個價值.就是樂觀主義,以這種樂觀的心態面對可能的疑惑與病端,會比嚴防恐懼更好得多,至少人類社會的這種演進方式,也讓我們必須樂觀.以上
ps 這書有繁體版 書名:不得立法禁止 書名是較簡體版忠於原意 可惜內文翻譯不優 故選讀簡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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