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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死刑: 法國前法務部長 與死刑的直球對決(Contre la peine de mort,Robert Badinter)

      選本政治正確又兼不正確的書開年,"反對死刑"標題驚人,這議題爭議與它引起的精神分裂狀態,在現在的本地與1981年廢死前的法國表現都一樣.本書的作者巴丹岱爾是個絕對的廢死主張者,曾在受提問時這樣表示"如果有人宣稱:我反對死刑.但假設犯人惡性重大,那麼我會支持死刑.這完全說不通,荒謬至極,或者可能比荒謬還糟".,他說這句話的目的是在諷刺法國政壇那些想兩面討好的政客,面對廢死主張者喊廢死,面對群眾時態度模稜兩可,甚至逢有重大案件立即高喊兇嫌該死.巴丹岱爾的這段話很眼熟:"我是反對判死刑,但這樣一定要判死刑,不應該殺警察!",就在幾個月前,我國立法院長在雙警被殺案發生時也講過類似的話.巴丹岱爾對此結論"其實事情沒有那麼複雜:如果我們相信死刑,那麼就保留它;如果不相信.那就將它廢除,就這麼簡單不過!其他多餘的意見都只是些障眼法,不過是些用來討好輿論的話術".

     開年能稱的上新奇的,大概就是所謂的"國民法官"要上路施行.竟然沒人想過萬一有一天國民法官集體要判人死刑時怎麼辦?判死就判死吧!我國刑名並無廢死,是法官自然可以依法而行.但當前執政者利用技術性手段形成實質廢死,屆時要是引發兩種主張者的衝突又該如何?!於是乎,巴丹岱爾的結論猶如一語驚醒夢中人,兩面討好的時光終究不是永久,加上國民法官可能引發的問題恐怕還沒這麼簡單,這個日後自有結論.但我國終究要面對廢死這個"法題",畢竟監獄中待絕的死囚不少,換一個不支持廢死的政黨上台,死囚可以在一天內全部ㄅㄧㄤˋ光,不希望到時廢死主張者再來罵東罵西,畢竟現在主張廢死的政黨正在執政,但橅前為止它在廢死刑名上是無作為的,面對強大的社會反對聲音選擇龜縮,同時又需要選票考量來討好,因此技術廢死,只是為我國社會埋下一顆紛爭的炸彈而已.兩面討好是禍不是福,廢死者懼怕面群眾,畢竟普羅大眾主張死刑的堅定度與支持比率都不可能是西歐國家可相比的,直球對決在我國很難發生啦!

     前面說過巴丹岱爾是個絕對的廢死主義者,他從一位普通律師,轉作為死刑犯辯護的律師,後由廢死主張者,宣揚者,一躍為法國的法務部長,上任後立即施行廢死.這本"反對死刑"就是集結了他過去接受採訪,質詢,與演講等等內容的合輯.因為巴丹岱爾是從廢死的信仰者轉為承擔法國司法執行的第一人而實踐了他的信仰,既然我說是信仰,就表示其實本書能夠論述的觀點來來去去就幾點,不斷的重複,因此本書的份量雖不小,但其實是呈現了巴丹岱爾堅持立場的表現,至於他的論述概念自然不超過當前廢死主張的範疇,也沒甚麼特別性,這是寫在個人濃縮了幾個重要觀點前要表明的.

      對於作者的廢死主張,個人還是以一種信仰或信念的角度去看它,對立面則是那些血債血償殺人者死的主張,這些都是信仰,於其他信仰間衝突最大不同的是,這兩種信仰間是沒有邊界現象的,要嘛生要嘛死,不能共存沒有中間值的這種選項,甚至於像巴丹岱爾連20到40年這種長期刑責也反對,認為那只是絕對的復仇主義者獻祭手法的一種,可說是兩種信仰間不可能有調和空間.而這個廢死信仰的主要目標是在高舉"生命權".按照作者的意思:保護了這個人人都認為是惡棍,人魔者的生命權,就是凸顯生命權這個權利是個體最大的一種不容侵犯的權利,連國家都不能對其侵害.說它是一種信仰,而非公理,正是在於我們無從判斷這樣的行為選擇與權力的表彰是否有絕對的關係,因此只能依照個人的喜好或智識去判斷.因此其它個體要不要選擇相信這種認知,完全就成了個體信仰.至於我認為它是信仰而非公理的原因有幾點,首先我對於這樣的一個概念感到困惑"保護了一個侵害別人生命權的人的生命權,就是對於生命權最大的尊重",在這運作其中,我究竟是尊重了生命權,還是尊重了侵害生命權?其次是本書裡有一篇巴丹岱爾與精神病學家,傅柯三人的對談,傅柯看似不經意的一句概念"生命權是國家產物"提醒了我.這句話是甚麼意思呢?就是權利這個東西在沒有出現國家制度前的前社會型態中的蠻荒人類是沒有生命權的概念,個體與國家約定保障個體間互不彼此侵害,野蠻的社會裡,你殺了他的的親屬,他通常會滅你全家全族報之,在國家制度出現後由國家帶頭保障生命權,因此疑問就出現了,當國家保障不了個體生命權時該如何?我可沒說一定要死刑,但廢死主張者卻永遠不能說出一個令被剝奪生命權親屬信任的答案,它們只是不停的循環複述"尊崇生命權",但這不就是一種信仰的表徵.

      本書第一章的標題"只有病態的社會才會維持死刑",若A則B,那-B則-A,意思是沒有死刑的地方就不會是病態社會,從邏輯上看這話自然可以看出問題,但這話本來就不是基於理性,而是從一種信念出發的,因此你也不能說它是錯的.但卻能突顯出一個角色的真正意涵,就是廢死主張的表現往往成了某種職業型態的表現,這種職業就是"死刑犯的辯護律師".正是本書巴丹但爾一開始所述的律師根本就不是在公堂上表現邏輯與法條辯論,而是利用撼動人心的語言,文字,表演,讓陪審團,法管進入了情感上的感動而認同的.因此在本書除了生命權外,讀者還會看兩種主張,巴丹岱爾指出過去的審判都是在審"犯行",他認為這種方式應該改為審判"犯行者","犯行"與"犯行者"有何不同呢?審判犯行就是指根據一個人犯行的程度來度量他應該承擔的罪責,而審"犯行者"就是要根據這個人他的狀態,條件,動機更種因素來衡量他的罪責,甚至應該考量他被救回改過的可能性.當然這其中隱含的就是究竟是"審公理"還是"審教化"的爭議,法院功能究竟是甚麼?當然這些都是兩派的極端者的爭議,在此先掠過,我卻知道,前者AI能代服其勞.後者就是讓法庭成了劇院,表演場,甚至可能發生背後的權力與金錢骯髒汙穢的爛事,也是採用國民法官後必然會出現的常態.既然是辯護律師,當然就是跳脫法條訴諸情感的演出,打動陪審團,連巴丹岱爾自己都是這麼執行的,那麼這種主張又有多少真的公理性,還是說法律的目的本來就不是要追求這些?

      在邦頓與布菲的案子中,護士與獄卒兩人都是布菲殺的.布非正是因為殺人被判刑入獄,未被判死,然後保外就醫時與邦頓夾持人質並將其殺害,巴丹岱爾除了要幫未動手的邦頓辯護使其免死,依舊堅持邦布菲作免死刑辯護,儘管布菲宣告如果未獲死未來有機會將繼續殺人,巴丹岱爾依舊不改其信念,這點值得佩服.問題是像布菲一樣的人該如何處置,卻是無解之題.說是終身監禁,但廢死主張者不同意這種更嚴厲的酷刑,說是要叫去精神評估治療,首先是他有病嗎?其次是真有病治得好嗎?本書的精神專家訪問都不敢持肯定答案,於是這個無解的問題難道要丟給社會其他人去解決承擔嗎?那你恐怕只能得到一個"殺掉"的答案.廢死的爭議之一是通常主張者陳意極高,但真做的不多,於是現實中形成擺爛,除了幫死刑找各種理由逃死外,實際上並沒有做任何他們宣稱能改正犯人的行為,想法,更經常的試圖讓犯人表演出一副已經改正的樣子,至於真實該如何做,往往只會去譴責獄政單位,但實際上就是一場精采絕倫的表演,大家都在裝樣子而已.像布菲這樣的人必然是存在的,但你無能為力,卻說要這是生命權,其實真的會令許多人不解,可改正,可教化只是一種說法,做不到時則犯人的生命權該如何定義?.

     除了以上幾點的外,巴丹岱爾指控的甚麼犯行的偶然性,審判的偶然性等等,死刑是對集體犯罪恐懼的一種人頭獻祭都算是常見的論點,有些觀點是值得思考的,但恐怕也僅只於此,畢竟除了同溫層,大多數民眾的同意點都不在這裡,想要用文字說服他們太難.而這裡面有一個根本問題在於,那些真心提倡廢死的人士如巴丹岱爾將生命權當成是一個道德問題在處理,問的是善與人權,可能性,而常人則是將其視為普通的法律問題,問的是公平,正義,與個人權利,安全性.兩者根本不可能相交集,又不具備邊界現象,自然是楚河漢界.而這裡我寫下"真心廢死人士",那意味著有非真心的人吧?當然,本文開頭引用巴丹岱爾的說詞正說明一切,這些假意人往往依附統治權力而生,廢死主張只是他們包裝自己的一種手段,同樣的,主張嚴刑峻法者也同類思考的政客隱藏其中.想像巴丹岱爾那樣讓雙方都投出直球對決,太難了,像他一樣正大光明的參加一場場的訪談,辯論,對話,到實踐,攤在陽光下說出自己的信仰,而不是偷偷摸摸的搞技術手段,基本不可能.對假面人士來說,光是選票,國情考量可能都比人權優先咧.而懼怕被另一種聲音,主張霸凌,壓制,對於死刑正反主張者原始心態其實都是差不多的,按照作者的說法,都是封建思維下禁錮養成的一種過時觀念.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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