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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秉元漫步法律  

熊秉元漫步法律 

熊氏在法律經濟學方面的著作甚多,本書只是列出來做代表.

將經濟分析的方法帶進法律學,未使用圖形模式,但依舊精確,是法律經濟學的主軸,本書以輕鬆的文字闡釋經濟學上的效率和法律上的正義,並探究二者的關聯.

內文不詳述,在此以讀後心得就最近發生的實際事件提出法經角度的思維.

拾獲4萬元,法律規定可要求賞金1.2萬,是一種鼓勵道德淪喪的規定?

網路上都罵翻了,指責要求賞金的大學生沒有道德,更甚者說她書都讀到哪裡去了,處處散發正氣凜然,一片崇高道德訓人的貼文,但~

我要說,對拾穫金錢者,給予賞金,非但不是鼓勵道德淪喪,反而是彰顯真實道德價值的工具.

一個人撿到4萬,拾金不昧,可能是道德崇高,也有可能只是單純懼怕據為己有可能犯上侵佔罪,萬一被抓,得不償失.

因此,無賞金制前,拾穫金錢者,只有兩種選擇,一是合法合道德的歸還,一是不合法不合道德的私吞.

偶有拾金不眛者即廣被宣揚,但提暢道德者並不知道100個拾獲4萬元者,能有幾個願意交還出來,其中的黑數,沉默的證據,恐怕是令人心驚傷感人心不古.因此,賞金制的目的,是希望能刺激拾獲金錢者交還的意願.人是自利與理性的,如能透過自利心提升還錢率,應該不失為一良方

增加了賞金制後,一個拾金者可以有三種行選擇,一是私吞4萬,不合法不道德,其.次是還4萬,合法合道德,最後是還2.8萬拿賞金1.2萬,合法不道德.

很明顯,賞金制的內容,就是透過犧牲部份道德性,與人自利心,希望拾金者能採取交還錢的誘因,因次,如果還4萬與還2.8萬都是合法行為下,還有人願意還4萬,豈不是真的彰顯了真道德的價值,而只願還2.8萬者雖然不道德,卻因此而上準備失4萬者拿回部分的金錢,這樣真的比默默自認倒霉丟掉4萬差嗎?

試想一個極端的可能,如果將賞金比例由30%提高90%,會發生什麼事?

即撿到4萬,可以要求3.6萬的賞金,這種狀況下,還有人願意私吞4萬,單冒少賺4千的可能而萬一被抓要坐牢?恐怕幾乎人人都會選擇還錢吧!如果此時還有人願意還4萬,他是怎樣的人?

顯然道德的價格由1.2萬提高到3.6萬時,人們對道德的需求會減少,這就是道德的需求曲線,即賞金制確實會因為不道德的獲利提高而被選擇,因此,對賞金制的批評,並不全然無理,但是可以透過價格調整來達到道德目的,如何調整呢?

既然道德價格太高,需求會減少,那麼降低道德價格,即可,即降低賞金比例,例如拾獲4萬最多只能領4千,那麼在還3.6萬與4萬間,可能就有人會選擇不拿4千,而選擇最道德的還4萬,不過這就回到原點,會不會4千元不足以引誘人選擇合法的行為,而退回去選擇吞4萬?

所幸,還有一個變數,即是不合法行為的懲罰度.原來刑法上的一般侵占罪刑度都在5年以下,像這種小額的拾金,刑度更低,因此當初制定賞金制時,應該一併提高拾獲侵占的刑度才對.如果將賞金由最高30%降到10%,或更低,將刑度提高到5年以上,甚至7年以上,或者就有雙效制衡的可能.

整個事件的重點,應該是透過犧牲部份道德性來誘發人們的合法行為,同時透過增加刑度來降低合法行為的不道德性,社會議論也應該是針對實用作論述,光是一直用道德罵人,無助於事.    

以上,是閱讀本書與作者其它著作後,對實例的自行分析,或有不周全處,但就是這們學問的一個基礎點,所以,撿到10塊錢要不要送交警局?沒送警局就不道德嗎?撿到郭台銘10萬元,要求3萬合道德?諸如此類因為情況,人物背景,財富不同,而有飄移道德標準的現象將不容易發生.因為,法經本就不是道德論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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