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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失控:為什麼人們會忍不住做壞事?法律管不住的人性密碼(The Behavioral Code: The Hidden Ways the Law Makes Us Better . . . or Worse, Benjamin van Rooij & Adam Fine)

     "每一種不是出於絕對必需的懲罰,都是暴虐".以上是摘自1764年貝卡里亞(Cesare Beccriia)寫作的"論法罪與刑罰",其實我並不知道這位先生是誰,可是當"行為失控"裡描寫了貝卡里亞"他相信犯罪刑司法遭到菁英分子控制,並且不公平的偏向他們.他主張這個體系應該改為客觀且平均的對待所有人,他攻擊常見的酷刑,要求廢除死刑.他主張溫和又人道的懲罰,而非殘暴的刑罰.".以此作為全書論點開端,讀者應該能此句推導出後續可能的論述方向,並猜測這應該是本對嚴刑峻法有異見的書籍,必言懲罰無助於嚇阻犯罪blabla...隨後便自行腦補,可能已經在心中開展了對本書的反對,然後闔上書本,畢竟這種論述底蘊與身受"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傳統"亂世用重典"思維相對衝突,看到廢死又見嚴刑的嚇阻無效的觀點必然讓許多人搖頭,但因為如此思考,本書的重心是放在除了懲罰外,是不是還能做甚麼其他事情來能達成嚇阻犯罪的目標.

      因此唯懲罰論者可以放下本書,雖然作者提出了所謂的"科學"證據,來說明嚴厲的懲罰對產生一般嚇阻與特定嚇阻根本沒有太大的效力,但我相信那些證據還不足以說服為懲罰論者.而作者延續了貝卡利亞的觀念去思考,認為既然原來懲罰的目的是為了改變人們的行為,以防犯罪,那麼有沒有其他非懲罰性的手段能改變"人的行為"以達到嚇阻可能發生的潛在犯罪,即一般嚇阻,與出獄者再犯,即特定嚇阻的效果,依作者們的觀點,改變人的行為才能改變人們想犯罪的心理動機與企圖,甚至是犯罪機會,如此方可能改變嚇阻犯罪的發生,因此與懲罰能藉由"創造恐懼"來改變人的行為一樣,創造守法"誘因",法律與"道德觀"密切融合,公平執法改進程序正義讓人們願意"相信法律",與良好的"社會規範"相應和並行,廣泛的傳播與教授"法律知識",即懲罰,誘因,道德,社會規範,個人責任感,法律知識是能夠達創造有效嚇阻的6個行為密碼,藉由這6個行為密碼與法律的結合,以科學設計的方式發展成為能溶入在社會實體政策上施行,必可能超越懲罰的效用,以達到更高的嚇阻犯罪功能,同時又合乎自由,與民主的環境需要.也就是透過科學思維將行為科學融入法律執行的思考上,這就是"行為法理學",其實也是本書講述真正的目標.

      行為法理學的出現大概是這樣的思考的,傳統上法律將懲罰作為處理有害行為的一種手段,甚至是唯一手段,然而,沒有確鑿的證據表明監禁或罰款的威脅可以減少不當行為,甚至於大多數人其實是不了解法律的,因此在決定是否遵守法律時從未權衡法律的動機.法律也沒有考慮影響人們如何解釋和遵守法律的社會和道德因素,比如社會規範的影響:當人們看到別人做什麼或認為別人認為他們應該做什麼可以塑造我們認為法律所說的內容,就能在潛移默化中改善了個體的行為合法性,研究表明,人們有可能遵守他們認為合法的規則,而以程序公正和公平的方式製定和執行的規則可以提高合規性.傳統上,法律側重於不法行為的動機方面,但對法律的行為反應是高度情境化的,特別是誘發犯罪的因素與環境方面的研究上表明犯罪機會是犯罪行為的主要驅動力,與此相關的是,當人們的需求得到滿足時,當他們有足夠的工資或足夠的教育時,他們更有可能會遵守法律,不會選擇去偷盜或搶劫,但這些重要的實證見解目前尚未成為法律領域的主流思想,"行為法理學"就是來糾正關於法律對人類行為影響的假設,但僅僅提供經驗證據是不夠的,最好能提出行為與結果間的關係的科學方法來做為證據,並藉此因果找出在政策或社會層面施行改良的方式.大多數人在做決定時並沒有考慮到法律的細節,不了解刑法,基本權利,民法,或相關於他們職業的法律,因此,"行為法理學"需要對人們如何與法律互動採取不那麼以法律為中心,但更實際解決問題的觀點.過去大多數法律研究和教育層面都集中在規範性問題上,就法律是什麼和應該是什麼展開爭論,忽略了有效性這一關鍵問題.要了解法律如何轉化為正義感,必須了解法律規則如何構建塑造行為的動機和情境,但不幸的是,在有關立法的政治辯論,法庭糾紛或法學院討論中,此類經驗性問題通常只存在於外圍,如果進行討論,它們並沒有得到應有的方法和理論關注,往往隱藏報復主義的道德觀點壓制了所有的聲音與主張,而行為法理學的目標就是想超越對法律的規範觀點的唯一性,將包含有關法律因果關係的經驗問題也納入其中.就"行為法理學"而言,要讓法律發揮作用,不能簡單的只在有害行為發生後對它作出反應.還必須事先減少和防止它.法律必須超越對如何應對單一案件的理解,轉向調查法律對未來大量案件的影響.而要防止傷害,這需要對人類行為科學的理解並將其整合到制定立法的過程中.

       至於該如何將"行為法理學"給實際化而非只是空談論述,本書提出了六個步驟了進行分析:

    1. 不當行為間有甚麼差別:在進行原因分析之前,必須知道面對的是甚麼?是個人行為,還是處理社群,組織與更廣泛的社會行為.

    2. 這種行為如何運作:要打造有效方法來防止不當行為,重要的是要先檢視環境,然後才是動機,迫使人們思考罪犯是如何而非為何去做這件事,藉以找出那些惡行如何運作,我們或許就能透過消除這個過程的某個元素,讓行為變得困難,或不能執行 .

    3.人們需要甚麼來抑制行為:這是機會方法的反面,檢視犯罪者是否知道規則,如不知道,該查明不知道的雲因是因為規則太多,太專業,還是宣傳不足,接下來去檢視是否有個人與組織是否有足夠的教育與技能去遵守規定,透過改善個人條件與環境,來抑制不當行為.

    4.人們認為規則,它的制定者,與執行者是合法的嗎:人們若認為系統不公平,存在偏見,或不公正的,就不會有太多遵守法律的義務與責任感,因此需要檢視制定法律,實施法律與執行法律的方式.

    5.道德與社會規範扮演什麼角色:我們必須知道不當行為在現有的道德與社會規範中,究竟深植到甚麼程度,假如不當行為大部分源於普遍的道德與社會規範,就要避免在介入時,不經意地把注意力放在它身上,反之,則可以透過道德與社會規範改善不當行為.

    6.如何把誘因與外在動機因素考慮進去:檢視法律的誘因如何在實踐中出現,破壞人們不當行為的內在動機,透過獎勵等誘因扮演正向角色發揮驅逐排擠內在動機的功能.

      其實根據作者的敘述,它是將"行為法理學"的角色看成類同於醫學研究對於治療人體患病的功能,既然醫學能發展到對抗未知的新冠病毒或逐漸的將各類癌症控制,那麼將不當行為視為是一種"病"或"病毒"或"癌",而"行為法理學"就是法律領域裡的病學或病毒學研究,就是"法"的醫學,如果能將不當行為產生的病因病灶理解清楚,就有機會做更高成功率的割除癌細胞手術,或完全清除不知名病毒,讓身體恢復,即它的目標是革除不當行為的發生,從源頭嚇阻犯罪,而這與懲罰觀點的恐懼式嚇阻在某些層面上,比如嚇阻上是有重疊的,但因為手法相對於那些受害者與道德懲罰主義觀點者以事後藏有報復主義的觀點確有衝突,且多少被人視為"天真了",加上實際上它的嚇阻能力與單純的懲罰有效性在比較上也尚出現甚麼科學證明,儘管作者在"懲罰","誘因","道德","社會規範","個人責任感","法律知識"這六項行為密碼中都又各自數據的論述,但其實都尚不足以說明甚麼,因此恐怕在一個"用重典"思維下的社會必然是根本不可能被列為是重點的,頂多是將它是做輔助功能吧.

      這本書比想像的稍嫌枯燥,而我也沒有把重心放在6項行為密碼的個案理解或細節上,因為它一開始就走了一條不同的路,甚至我認為作者們還故意的寫的客氣了,畢竟他們的目標應該是傳播觀念,而不是與不同價值的他人爭論或吵架,所以選擇避免與當下的道德與社會規範主流碰撞,是聰明且符合他"行為法理學'分析的做法.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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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peculatort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